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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有关驻青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青政发[2002]3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精神,经市[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批准,现就贯彻实施《规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计算办法和依据
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的计算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主要依据培训、自学、科技奖和论文(著)四大类折算,其计算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各行业与市级以上[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实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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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 青人发(2002)1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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