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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前有一患者上感来就诊,既往有头孢过敏史,给予一、5%GS150ML严琥宁400MG 二、0.9%NS150ML克林霉素0.9克利巴韦林0.5克。起针后患者出现寒战反应,随即肌注**5MG送至医院急诊诊断为输液反应感染性休克,一度病情稳定后突发血压下降入院急救,共花费药费1万9千多。出院诊断为药物反应,过敏性休克。现患者要求赔偿,协商时我提出已垫付形式支付5000,可以不还(息事宁人)。患者家属要求全额支付医疗费用。我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个情况1是因为患者体质问题,2是患者有几年的合作医疗没交费。我不应该给他拿钱。我想经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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