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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在报名和考试合格发证前,都要进行相应的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发给***书”之规定,请持本人身份证(或机动车驾驶证)、本凭条及以下资料(提供所有证件、资料均需原件),进行资格审核,复审合格者颁发***书:
1.领取卫生初级(士)***书,须持符合报考条件的***书。
2.领取卫生初级(师)***书,须持符合报考条件的***书、***书、初级(士)***书。
3.领取卫生中级***书,须持符合报考条件的***书、***书、医(药)师***书、执业医师***书。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提前一年参加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类别考试的人员,还须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工作证。
4.因工作岗位变动,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除须持以上证件外,还须持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满两年的证明。
5.由他人代领的,须持代领人、被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同复印在《领取凭条》背面并签署被领人委托意见)。
6.证书领取凭条打印地址(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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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消息发自Android版诊疗助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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