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与使用 第十一条 医院为学科带头人和后备学科带头人创造发展提高的条件,使他们不断学习、不断提高、不断完善、始终站在学科前沿。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学术继承人及学术骨干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学科带头人:确定本专科发展方向,提出发展目标,组织制定本专科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领导制定重点专科建设经费使用计划,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负责学术梯队建设工作;做好学术继承人带教工作。 (二) 后备学科带头人:协助学科带头人做好本学科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落实专科建设计划;做好骨干医师带教培养工作;积极参加学术交流,追踪本学科发展前沿。 (三) 学术继承人:认真跟师学习和临床实践,继承学科带头人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及时归纳整理并加以研究;在老师指导下完成重点专科管理的具体工作;协助学科带头人做好下级医师业务指导工作;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学术交流,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 学术骨干:做好临床诊疗业务工作,参与学科发展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讨论,参与并逐步熟悉科室管理工作,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学术继承人及学术骨干提出工作目标,并制定落实计划。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承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促进本学科研究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 医院为重点学科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措施,应经常听取学术带头人的意见,及时采纳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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