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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止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止工作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从即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原卫计委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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