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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儿童犯重罪,重判(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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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22: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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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的评论了,转发过来,是感慨法制的健全和严格执行,对儿童少年的成长是多么重要!


中国一名10岁小女孩在电梯内殴打婴儿,美国加州10岁孩子刺死一名12岁孩子。美国数据显示,被捕少年约28%被释放,69%被移送少年**,1%转至其他警察部门,2%转至福利机构。

当儿童对儿童犯下可怕罪行,到底该如何抉择?

“知道”(微信号:nz_zhidao)跟你谈谈儿童犯罪的担责问题。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所以世界各国都有对儿童进行特别保护的法律。在文学作品中,儿童也是天真浪漫、活泼可爱等美好形象。这当然是对的,是儿童主流的一面。不过儿童也有另一面,亦不乏天性暴戾残忍或缺乏适当教育而犯下可怕罪行的儿童,对他们怎么办?以保护儿童的名义放过他们?当儿童对儿童犯下可怕的罪行时呢?如何才算得上保护儿童?

当儿童伤害儿童

重庆电视台播出过一个视频:2013年11月25日,重庆长寿区某居民小区电梯内一个小女孩摔打婴儿,婴儿随后从25层诡异坠楼,重伤昏迷。这个小女孩当时才10岁,先是在电梯内摔打婴儿,随后将这个婴儿带上25楼。

这就是一个大儿童对小儿童的犯罪。要问事情后续?这个小女孩没有受到法律的惩罚。

现行刑法第17条规定:(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受限--->、**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收容教养。

这个小女孩只有10岁,不满16周岁是“不予刑事处罚的”,家人管教管教就行。至于收容教养,那一般适用于***女,现在都快废除啦。在司法实务上,儿童司法缺少了一大块。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不妨看看美国在儿童/未成年人司法的历史与相关程序。

美国儿童司法简史

在美国的大多数州,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7周岁但尚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所从事的犯罪行为,它是犯罪的一个特殊类型。

在历史上,美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与成年人无异。美国的第一部管教未成年人的法律:1646年马萨诸塞《不良儿童法》,就明文规定犯重罪的16岁叛逆少年可以被判处**。而放逐(Placing out)也曾经成为一种大量容纳未成年罪犯的方法:把他们扔到中西部的农场去,令其承受重体力劳动。

19世纪初,美国工业化、城市化加速,海外**急增,随之而来的犯罪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开始变得严重。醉心于进步的改革者们致力于寻求能把问题未成年人从容易滋生犯罪的生活环境脱离出来的方法。

他们的观点是,那些问题未成年人需要矫正与保护,而保护他们的最佳组织则是[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如警察、**)和慈善组织。

1838年,克劳斯案的判例给“[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监护理论”提供了依据。玛丽•克劳斯在其父亲反对的情况下被母亲送至费城难民收容所。克劳斯父亲提出[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但宾夕法尼亚州最高**裁定“当父母不情愿或无能力保护其孩子时,州[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有接管的法律义务”。

1899年,伊利诺伊州《少年法庭法》颁布,法案规定:“不满18周岁的少年有以下情形之一,即为被忽视教养者”,其中包括“少年的行为对其本人或他人的福利有所损害者”。这类案件一经少年**宣告成立,少年儿童的父母即暂时丧失监护权,其子女移交给州[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监护,负责教育和照顾。

伊利诺伊成为美国首个设立少年法庭的州,引领了潮流。

这部法律也最终确立了美国对未成年犯罪的司法程序。从名称、形式到内容将未成年人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中分离出来。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不再被称为“罪犯”,而被称为“过失人”;要求审理未成年人的法律文件不是“逮捕证”,而是“请求书”;法庭程序不是“庭审”,而是“司法听证”,有罪处理结果不是“判决”,而是“处理听证”。

警方介入与处理

美国未成年的“过失人”面临的第一道关防是拥有强制力的警察机构。警察可以依照公民的电话报警对有犯罪嫌疑的未成年人采取措施,也可以依照其职权主动将行踪可疑的未成年人带回警察局询问。

收到控告或申诉后该怎样处置,承办警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若要**到**,逮捕则是第一步骤。实践中警察决定是否逮捕的因素具体包括:被害人的态度、过失人的历史、年龄、性别、悔过态度及父母的处理能力等等。

不论基于何种因素的考虑,警察决定逮捕时都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而且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沉默权。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还可以进行预防性拘捕。实施逮捕措施后,下一步的程序则各州的做法不一。有的通知其监护人来警察局后开始讯问;有的先送至其家后才开始讯问。讯问之后,如果不选择释放的话,则会举行听证,以决定是否有必要将其羁押在少年拘留所。

然后,警察就要进一步搜集证据,查清控告的犯罪事实。根据查明的事实轻重程度,警方对未成年人的处理从低到高依次为:(1)自行处理后释放;(2)向少年法庭**;(3)交给普通刑事法庭审理。据统计,被捕少年约28%被释放,69%被移送少年**,1%转至其他警察部门,2%转至福利机构。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在不同的州不一样,但在适用普通法规则的州中,7岁至14岁为相对辩护理由。意即14岁以上是刑事责任人,低于14岁被默认“推定缺乏刑事责任能力”。

但如果控方有证据证明7至14岁的被告有责任能力的,就不能作为辩护理由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用另一种更通俗的说法,这就是“恶意补足年龄原则”。2012年时,美国发生了两起有代表性的10岁儿童杀人案,被告均在事发后被刑拘。

2012年8月,美国缅因州一名10岁女孩日前因过失杀害年仅3个月大的女婴而受到指控,成为该州25年以来被控过失杀人罪名最年轻的被告。7月的一天,女婴的母亲请附近小镇的临时保姆代看。保姆让自己的女儿和婴儿同住,第二天发现婴儿没有呼吸之后立即报警。警方发现婴儿系窒息死亡,眼圈发黑,鼻梁上有瘀青,脸颊上似乎还有指印。法医在尸检后宣布其死于他杀,保姆10岁的女儿随即被拘捕,放回家让家长管教管教就算了是不行的。

2012年1月,美国加州也曾出现10岁孩子杀人致死事件,他在刺死一名12岁孩子后被刑拘。

少年法庭

目前,美国各州少年法庭的管辖对象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犯罪少年,即触犯刑事法令,包括州及县内的法规,有些州还规定包括违反联邦的法律;(2)需要矫正或处置的少年,此类少年表现为不服从管教、蓄意逃学、酗酒与离家出走等不良行为;(3)需要帮助的少年,即缺乏父母适当的照管与关注、精神不健全、受虐待遗弃或孤苦无依的少年。

少年法庭庭审之前及之后的调查工作则由专门的缓刑官或监督员来进行。如伊利诺斯州的《少年法庭法》明确规定:“被法定选定为监督员者,将负法庭执事之责。当孩子被带到法庭来之前,法庭应事先通知监督员;监督员的职责是根据法庭要求对孩子进行调查;在案件审理时代表孩子利益出席法庭;根据法官要求向法庭提供情况和帮助;以及可能按法庭指示在审理前或者审理后负责照管孩子。”缓刑官或监督员社会调查的内容及其建议和看法,将直接影响法庭对青少年的判决。

在少年法庭的审理结果中,70%左右的未成年人都是以非监禁方式处理,主要形式是缓刑、罚款或者赔偿、心理治疗、交付寄养家庭或者亲属、安置于团体之家、送心理医院或其他处理方式。法官甚至可以判令当事人的父母、亲属或者同住人员履行某种行为,如,命令父母陪伴咨询、参与物质依赖治疗计划及为未成年人支付庭审费用或咨询费用等。

如果法官认为该未成年人还有可能对社会造成新的严重危害的,就会将其监禁,如公立训练学校青少年改造中心等。被监禁的未成年人,大都是犯下了严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如杀人、***、抢劫等。

值得一提的是,少年法庭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其父母也要受到审判。尤其是7岁以下的儿童触法,不为犯罪,不受任何处罚,而该儿童的父母却必须为自己7岁以下的孩子的过错而受法律的惩罚。当父母认为需要对少年罪错负责时就要被判处罚金,甚至被监禁。

少年法庭是个好东西。其提供的启示是儿童司法必须***而健全,以专门的一套法庭制度界定:在什么情形下儿童必须负刑事责任;即使由于年龄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也不意味着恶童可以犯罪之后被放过,仍能像没有犯过罪一样,某种形式的矫治必须有,以实现惩罚与停止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父母的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责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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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沙发
发表于 2015-11-25 22:29 | 只看该作者
美国的法律跟我国的不同,我们国家也经常报道,儿童伤害儿童,更有甚者造成丧命的,却以另一种方式解决,这让受害者家属感到深深的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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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gf1978+2感谢支持!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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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板凳
发表于 2015-11-30 09:25 | 只看该作者
儿童犯罪,提示孩子的心理不健康,自私,独断是好多孩子的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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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0 13:17 | 只看该作者
这真是个沉重的话题,儿童如此,成人也是如此,都是很残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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