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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选拔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选拔培养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学术人才队伍,保证重点专科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专科人才包括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学术继承人及学术骨干。 第三条 重点专科人才选拔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培养、使用相结合,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标准,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并发挥作用的管理机制,促进重点专科医、教、研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人才选拔条件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一) 热爱中医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从事临床一线工作,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 (三) 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学科发展领导工作。 第五条 后备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一) 热爱中医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从事临床一线工作,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 (三) 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最新学术动态,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 (四) 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具有团结协作精神,能够协助学科带头人做好学科发展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术继承人选拔条件 (一) 热爱中医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本科以上学历, 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可优先遴选。 (三) 有志于研究和继承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四) 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第七条 学术骨干选拔条件 (一) 热爱中医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最新学术动态,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 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能够在学科带头人领导下完成相应工作,有良好的协作精神。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采用专家推荐、自我推荐与学术委员会考核审批相结合的形式选拔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学术继承人及学术骨干。 第九条 自荐或被推荐者应汇报工作情况,由有关职能部门对自荐和被荐人员的表现和实绩进行考核,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初选名单报学术委员会审核、评估,必要时可进行答辩。 第十条 通过考核的人员确定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学术继承人及学术骨干,期限为5年。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使用 第十一条 医院为学科带头人和后备学科带头人创造发展提高的条件,使他们不断学习、不断提高、不断完善、始终站在学科前沿。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学术继承人及学术骨干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学科带头人:确定本专科发展方向,提出发展目标,组织制定本专科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领导制定重点专科建设经费使用计划,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负责学术梯队建设工作;做好学术继承人带教工作。 (二) 后备学科带头人:协助学科带头人做好本学科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落实专科建设计划;做好骨干医师带教培养工作;积极参加学术交流,追踪本学科发展前沿。 (三) 学术继承人:认真跟师学习和临床实践,继承学科带头人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及时归纳整理并加以研究;在老师指导下完成重点专科管理的具体工作;协助学科带头人做好下级医师业务指导工作;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学术交流,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 学术骨干:做好临床诊疗业务工作,参与学科发展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讨论,参与并逐步熟悉科室管理工作,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学术继承人及学术骨干提出工作目标,并制定落实计划。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承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促进本学科研究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 医院为重点学科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措施,应经常听取学术带头人的意见,及时采纳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六条 对重点专科人才建立考绩档案,跟踪评估,定期考核。考核评估工作分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5年期满考核的重点是实际业务水平、学术地位、医疗、科研的实际成绩,以及所带领的学科进步情况。学术继承人重点考核学术继承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根据每年跟踪考核结果,对难以做出高水平工作和难以起到带头人作用的,停止支持,取消资格及相应待遇。对有突出成绩和贡献者要积极扶持,加大培养力度。 第十八条 对期满考核完成情况好、业绩突出的人员,医院优先推荐评选各种荣誉,优先推荐申报科研项目,在职称晋升中予以优先,并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奖励。对于学科带头人,加大科研经费匹配力度。对于后备学科带头人、学术继承人及学术骨干,医院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可用于科研、进修、学术交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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