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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医院尸检告知书 (**县人民医院制) 尊敬的 家属: 患者 于 年 月 日因病在我院 科住院治疗(就诊), 月 日 时 分在医院去世。目前还没有确切临床死因,可能的死因医方已口头向死者家属作了初步分析。为了保护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客观、科学地作出死因评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如果您对您亲人的死因有异议,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进行尸检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尸检要求。 特此告知 我们详细阅读后决定: 同意尸检: 备注: 家属\监护人签名: 签字日期:20年 月 日 时 分 家属与病人的关系: 医院告知者签名: 告知和签注日期:20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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