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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考试] 关于浙江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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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14-8-25 15: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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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浙江宁波卫生院的,请问有朋友有学分卡吗?急需。好医生网站上最多能弄多少学分?据说全都好医生上是不行的。还有继续教育学分每年需多少分呢?考副高要满足哪些要求?迷茫,请各位大哥大姐指教,感激不尽!
2# 沙发
发表于 2014-8-25 21:20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

办法》的通知



浙继委发〔2000〕字第00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高中等医学院校,厅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更好地实施培训、考核与技术职务晋升相挂钩,促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科学化、制度化,为提高卫技人员素质、主动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服务。现将《浙江省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附件:浙江省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办法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继续医学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依据《卫计委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负责协调和有关政策规划的制订。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管理本地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第三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有关办事机构,在省卫生厅等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省级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计划的编制工作,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全程管理。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还承担对有关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学会、协会等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市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人员,负责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规划、计划的制定和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高等医学院校、省医学会、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导下,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和实施。并积极面向市、县医疗卫生单位,提供继续医学教育服务。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五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须符合下列各条之一:

(一)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二)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三)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发展;

(四)获国家、省较高层次科技奖的项目推广;

(五)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应用;

(六)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第六条: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切实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承办项目单位必须明确举办目的、并具备该项目的师资力量和知识技术储备等条件,要从严掌握申办项目内容的先进性,杜绝滥竽充数。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并依照当年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达的有关项目申报文件的规定,进行次年***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与申报。新申报项目如有与在办省级、***项目类

同的不宜再申报。

    申报材料:申报***项目填写***项目表;申报省级项目填写省级项目表;申报省级学术会议项目填写省级学术会议项目表。同一项目可同时申报***与省级,但表格要分别填写,一旦***录用,省级项目不再立项。申报表所列内容必须逐项认真填写,不能漏填。申报表内容需用5号宋体字打印。

项目申报单位需认真编写授课教材或讲义,随同项目书一并申报。项目负责人应为该学科专家,并在该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掌握其发展前沿。必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项目师资一般要求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比例不少于任课教师总数的50%。外聘教师人数及担任教学时数均不得超过任课教师总数和总学时的三分之一。项目负责人授课时数应不少于总课时的五分之一。高等医学院校、厅直属单位承办***、省级项目可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市级以下向所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并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盖章后,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一并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省级学会学术会议项目报省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对项目进行评审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项目申报表一式3份,***、省级每年8月15日前,省级学会学术会议项目于12月31日前分别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于受理。

项目评审

项目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由各受理单位把关。审查范围包括填表是否规范、申报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是否重复,以及项目师资、教材、项目负责人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退回修改或不予受理。评审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每学科评审专家不得少于2名。评审材料需事先交送专家组预审。专家应按照“四新”要求,对申报项目的教学内容、项目水平、教学管理、师资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定。

    项目终审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关机构,以二级学科分类进行集中评审。项目评审结果经专家组长签字(见附件6),由委托机构集中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申报的***项目经省级专家组评审后认为仅达到省级水平、凡同时申报省级的降为省级项目。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项目的审批和公布工作。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上报卫计委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参加***项目评审;省级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文公布。各项目承办单位按公布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省级、***项目有效期为叁年,但必须如期承办,如有客观原因应每年备案。即凡当年获准并如期举办的项目拟于第二年继续举办,需填写《***、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当年没有如期举办的项目视为自动取消,拟第二年举办应重新申报。省级学术会议项目有效期为壹年。

第八条: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项目举办单位在项目实施中要有专人负责教学管理,办班过程中应按规定填写***、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 “学员报到登记表”,在项目结束后一周内一式二份,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或其委托机构。项目开班后2—3天内,凭学员报到登记表,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或受其委托机构预领学分证,然后在项目结束时再核销。

项目执行中承办单位要注重把好教学质量关,严格依照项目申报登记表所规定的教学时数、教学内容、教材、任课教师、授予学分标准实施管理,不得随意变更任课教:J乱压缩教学时数。

教学过程中,应加强学习管理和课堂纪律,严格考勤制度。做好学员的报到登记和到课记录,保证到课率。同时还应注重把握课堂教学效果和教学方法。强化实践教学,要逐步采用远程教学和多媒体先进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招收的学员应注重专业对口,避免和防止教学只重形式、重学分,不重效果的现象。三级学科培训班只限于招收本学科或与本学科相关学科的学员,原则上不跨二级学科招收学员。切实把好考核关,办班结束后项目举办单位将考试试卷、书面小结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表》、《学分

证领用核销表》、学员名单等材料,在一个月内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或受其委托单位。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成立专家督导组,定期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一旦发现办学情况与项目材料严重不符及学分证发放、教学管理混乱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对项目举办单位和负责人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办班资格和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九条:学分证、学分登记册发放与管理。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和学分登记册,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和发放。学分计算与授予办法:***、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确定,按照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分授予试行办法(浙继发[1997]2号,省级学会学术会议学分确定按照浙卫发[1998]270号办理)。学分证由项目举办单位填写,并经加盖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效。学分证由本人保存。学分登记册由各市卫生局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领取核发,各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部门负责保管,凭卫技人员的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进行注册登记。在授予学分时,必须严格把关,没有编号不予登记学分,杜绝“人情分”等不正之风。今后一经

发现,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异地***在我省或与我省有关单位联办,或上远程教育网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事先须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认可。末备案认可者,承办单位所授学分,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予承认。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要坚持就地、方便、经济、专业对口等原则,采取多层次、多类型、多渠道、多形式的办学形式,组织卫技人员参加学习。

第十条:项目举办单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项目培训班的收费标准。并按规定上交省继续医学委员会项目管理费和学分证工本费。

第四章  评估考核表彰

第十一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效果实行评估制度。对项目承办申报单位教学工作,领导责任目标、活动过程内容、个人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每3年评估一次。评估合格,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予《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基地》作为一种学术荣誉,在今后申报类似项目时,可享受免予评审的待遇。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 板凳
发表于 2014-8-25 21:21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继委发〔2001〕005号

省级各学(协)会:

----浙江省卫生厅1998年4月13日根据卫计委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精神,下发了《关于同意省级学术会议列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的批复》,对开展省级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全行业管理,促进省级学术会议继续教育活动科学化、制度化,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现将《浙江省省级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与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附件:浙江省省级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省级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省级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依据卫计委、事业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试行)》和《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浙江省卫生厅领导下,负责对省级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省级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计划的编制工作,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全程管理。

第三条:省级各学(协)会,在省继续教育委员会指导下,开展省级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有关学会、协会等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年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四条:省级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须符合下列各条件之一:

(一)   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二)   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三)   边缘科学和交叉学科的进展;

(四)   获国家、省较高层次科技奖的项目推广;

(五)   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应用;

(六)   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介绍;

第五条:开展省级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切实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举办项目的学(协)会必须明确举办目的,并具备该项目的师资力量和知识技术储备条件,要从严掌握申办项目内容的先进性,杜绝滥竽充数。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学分管理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浙卫发[1998]141号“关于同意省级学术会议列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的批复”精神,依照当年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达的有关省级学术会议项目申报文件的规定,进行次年省级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与申报。

申报材料:申报省级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确定,按照浙江省卫生厅浙卫发[1998]362号文件规定学分授予。标准为:(一)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2学分;(二)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否则不授予学分);(三)大会列题交流论文,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四)专题学术讲座,主讲者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五)专题讲座听讲者授予2学分(听满12学时)。

  项目负责人应为该学科专家,并在该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掌握其发展前沿,必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项目内容要求:1、6个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所作专题讲座;2、讲座内容要符合“四新”—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四性”—科学性、先进性、专业性、实用性。3、讲座必须满12学时。4、项目、内容不要重复,如有重复交叉的学术会议联合召开。5、上报表格须一式十份。

  次年省级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一式10份,于前一年12月31日前报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逾期不于受理。

  省级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项目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由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受理把关,审查范围包括填表是否规范、申报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是否重复,项目专题、师资及项目负责人资格等方面是否符合,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退回修改或不予受理。评审组专家应具有要求,对申报项目的专题内容、水平及师资等方面进行评定。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省级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审批和发文公布,各学(协)会按公布项目组织实施。

  省级学术会议项目有效期为1年。

  第七条: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省级各学(协)会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中应按规定填写“浙江省省级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2)、“执行情况汇总表”(附件3)、会议通知、会议代表通讯录、会议论文集及论文全文拷贝软盘及会议小结或纪要,在项目结束后二周内报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各一份。以便纳入全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计算机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要注重把好学术会议质量关,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不定期对省级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将视情节轻重对项目举办单位和负责人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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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5 21:21 | 只看该作者
浙江省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在丽水、嘉兴市开展计算机网络

继续医学教育试点的通知



浙继委〔2003〕006号



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厅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计委、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精神,按照卫计委科教司《关于同意进行计算机网络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发放测试的复函》(卫科教办便函[2001]162号)和卫计委科教司《关于审核批准好医生网站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通知》(卫科教办便函[2001]101号要求,决定自2003年3月起,在丽水、嘉兴市开展计算机网络继续医学教育试点工作,以便探索学习、考核、管理的方法和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丽水、嘉兴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二、继续医学教育内容:2003年***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的网络教育部分。

    三、学习方式和学分授予:学员登陆“好医生”网站(http://www.haoyishcng.com.cn),免费注册会员,选择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网上继续医学教育认可项目学习,考试合格并付费后,由项目主办单位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联合授予相应的***I类学分并颁发学分证书。此类学分5年内不超过10学分。

    四、付费方式:学员可购买学习卡或e元卡(100元/卡/人),费用由各单位交市卫生局,上交浙江省临床医师继续医学教育中心统一办理学习卡或e元卡。由好医生网站开具***,学习卡费可在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中列支。

    五、组织管理:卫生厅主管全省远程医学教育工作。省临床医师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受卫生厅的委托,在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北京健康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好医生网站负责网络继续医学教育的技术指导。

希望上述试点单位认真做好组织、管理工作,并及时掌握和反馈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有关事宜也可直接与北京健康在线技术有限公司(好医生网站)联系(北京健康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好医生网站联系电话:8808105790,010-82031100转240)。



附件:浙江省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实施意见(试行)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

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适应我省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对高水平卫生服务的需求,须利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建立终身教育体制,以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远程医学教育是采用先进信息技术,使广大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不受时间、地点限制获得知识的一种全新教育手段。是我国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远程医学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计委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教育的意见》,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远程医学教育的对象和内容

    远程医学教育的服务对象以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为主。教学内容主要包括经审核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教育和全科医师培训等教学项目或课程。

    二、远程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

    远程医学教育实行行业管理。在省卫生厅等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导下,由浙江省临床医师继续医学教育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远程医学教育制度体系的建立和管理,在国家统筹规划下,组织制定远程医学教育规划和实施细则,协调、督促和检查远程医学教育工作。负责对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卫星网络、计算机网站的资格进行审批和管理。

    三、远程{MOD}络的建设

    省卫生厅利用卫生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构成的教育网络对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网络建设采取“[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支持,企业经营,资金自筹,有偿服务、多方参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各种教育资源的优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全省的远程{MOD}络。

    四、远程医学教育的教学管理

    省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在省卫生厅的领导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监督下,在上级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的指导下,进行教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教学水平、教学管理和教学条件的单位应向相应的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申报教学项目或课程,须经省卫生厅审批后方可开展教学活动。

    参加远程医学教育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须按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学习,通过考核或考试合格后,由教学主办单位教学站对获得的学习成绩授予相应学分或颁发证书。所授学分或证书须经浙江省继

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认可。异地***在我省有关单位联办上远程教育网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事先须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认可。未备案认可的项目及所授学分,将不予承认。

    五、远程医学教育的教学评估

    为保证远程医学教育的教学质量和规范发展,将对远程医学教育进行科学的评估和考核。省卫生厅根据国家制定的远程医学教育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的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网站的工作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通过评估,表彰先进,发现问题,制定措施,改进工作,不断完善远程医学教育制度。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
发表于 2014-8-25 21:22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印发《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的通知



浙继委发〔2004〕00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厅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计委、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全行业管理,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浙江省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办法》(浙继委发[2000]字第006号)基础上,对我省多渠道、多形式教学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定了《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附件: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抄送:省卫生厅、人事厅、各市人事局



附件: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根据卫计委、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有关规定,对我省多渠道、多形式教学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省卫生厅主管全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在卫生厅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委员会办公室对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程管理。项目主办单位负责网络继续医学教育的技术指导。丽水、嘉兴两市在2003年开展计算机网络继续医学教育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4年继续试点。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4年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的通知》(全继委办发[2004]第01号)规定,从2004年开始凡通过远程开展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学分授予不得超过5学分(包括2003年、2004年备案项目)。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决定,通过远程教育获得的学分,五年内累计不超过10个学分。同时,北京健康在线技术有限公司(好医生网站)所授学分,只限试点市、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有效。参加省外有关网络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得的学分,如主办单位项目符合卫计委关于加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现代远程医学教育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4]8号)的规定,需凭入学通知、工作单位证明、承办单位所授学分证,由有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报送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可。

二、异地***在我省或与我省有关单位联合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含远程教育),事先须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认可并备案。未认可备案者,其所授学分,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予认可,学分无效。

三、省级学术会议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管理:《浙江省省级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通知》(浙继委发[2001]005号),规定了省级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标准,务必按规定执行。其学分证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和发放,加盖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后有效。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每年2月、9月两次,根据当年经卫生厅批准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省级学术会议列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计划,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预领学分证,同时缴纳学分项目管理费每人每项10元。凡经批准列入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省级学术会议主办单位,会前凭项目批准文号、举办通知和计划安排向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核领学分证。学术会议结束后2周内,按规定用软盘上报专题讲座者、论文交流者及代表名单、执行情况汇总表等,并由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转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学术会议学分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授学分两者不可互相替代。

四、凡向省人事厅申报有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必须同时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经省人事厅审核颁发实施的“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151人才工程”省专业技术人员高研班。由承办单位直接填写《浙江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见附件)报省临床医师继续医学教育中心,进行统一项目编号,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作为当年备案项目公布实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全程管理,承办单位应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如执行不符合规定要求,将视情节轻重停止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和取消该学分授予权。

五、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分类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 [2001]第02号)规定: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Ⅰ类学分。具体规定: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计委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计委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凡不符合卫计委、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分分类”要求,自行制订颁发“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的,应予以纠正。

六、加强继续医学教育计算机网络管理

为更好地给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准确、及时地提供聘任、技术职务晋升、执业再注册等完整有效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依据,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面授培训班、远程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以及省级学术会议列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各承办单位,在举办项目结束后一周内,应及时将授予学分的学员名单及相关信息直接输入浙江省继续{MOD},纳入全省继续医学教育计算机网络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从2004年起,卫技人员经工作单位批准,赴外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包括远程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所获得的学分,请各县(市、区)卫生局每年7月、12月分别两次报市卫生局,然后由市局用软盘统一转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通过院校用软盘统一报送,卫生厅直属单位直接报送委员会办公室。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6
发表于 2014-8-25 21:22 | 只看该作者
关于赴外省参加***继教项目学习所获学分管理的通知
关于赴外省参加***继教项目学习所获学分管理

的通知



浙继委办〔2005〕00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厅直属单位: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4]009号)规定:“《从2004年起,卫技人员经工作单位批准,赴外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包括远程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所获得的学分,由各县(市、区)卫生局每年7月、12月分别两次报市(地)卫生局,然后由市局用软盘统一转报省继教委办公室。”为便于及时纳入全省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经研究决定,各县(市、区)卫生局每年7月、12月分报市局后,请市(地)卫生局将学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工作单位、职称、项目编号等相关信息直接输入《浙江省继续{MOD}络系统》。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卫生厅直属单位根据上述内容,直接输入“网络系统”。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联系。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六日
7
发表于 2014-8-25 21:2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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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doc (45.5 KB, 下载次数: 1)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继委发〔2007〕07号



各市及义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省“科教兴卫”工程,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我委对2002年颁发的《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和认可办法》《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2、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抄送: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事厅、各市及义乌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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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7 08:40 | 只看该作者
一般当地的三甲医院和医学院校都有学分的,皮是一样的皮,内容自己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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