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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务] 关于继续开展创建“潍坊市精神疾病综合防治示范区”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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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13-9-18 16: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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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卫生局关于继续开展创建

“潍坊市精神疾病综合防止示范区”活动的

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精神卫生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引导和督促各地健全精神卫生工作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精神疾病患病率,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心理健康水平,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市开展创建“潍坊市精神疾病综合防止示范区”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示范区创建活动,探索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精神疾病综合防止工作机制,初步建立起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树立典型,示范带动,以点带面,推动全市精神疾病防止和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规范有效开展,进一步完善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危险行为的有效机制,提高对精神疾病的防止水平与管理能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心理健康服务需求。

二、工作要求

(一)积极推动建立、健全“[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定期召开会议,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强化督查和考核,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推动精神卫生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机制。成立由[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分管领导为组长,卫生、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卫生系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辖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考核与评价体系,培养一批高素质心理健康服务人才,完善[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投入机制,为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人力保障和经费保障,初步建立起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基本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心理健康服务需求。

(三)加强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规范精神卫生机构社会防止科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精神卫生科室设置及人员配备。加强县级综合医院心理卫生科建设,开展心理卫生科门诊和应急医疗处置服务。巩固和完善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精神疾病防止网络,提升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水平。

(四)规范实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认真落实《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全面推广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经验,将重性精神疾病防止纳入日常工作。认真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任务。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要求,为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健康教育等服务,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下转患者要及时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开展相关服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An、民政等部门以及残联的协调与配合,全力推动乡镇、街道等基层[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组织居(村)委会干部、社区精防医生(护士)、民警、民政干部、助残员成立居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开展患者筛查和分级管理,定期交流、沟通患者康复情况,帮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切实落实好居家患者服务与管理措施。

(五)积极稳妥地开展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大力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会同教育部门开展对学校教师、校医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加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研究和干预,提高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水平,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积极为公An、司法行政等部门开展监管场所监管人员和被监管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加快心理援助热线建设工作,积极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心理卫生知识咨询服务。

(六)加强基层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和心理健康服务咨询人员的培训与指导。以县、镇(街道)精神疾病防止人员为重点,开展精神疾病防止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重点培训“患者的发现和登记”、“社区/乡镇管理”、“心理健康咨询”等内容。各县市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技术指导小组,定期对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指导,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开展患者个案管理,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精神疾病防止服务能力,提高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七)规范与完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做好新发现重性精神病人的信息报告、登记和随访工作。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要求,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日常筛查机制,健全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 巩固完善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通过信息的系统化、电子化管理,实现精神卫生机构患者治疗信息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居家患者健康档案及随访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

(八)提高重性精神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探索试点“医保先报、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财政补助”的患者救治保障政策,将重性精神疾病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住院费用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将重性精神疾病纳入新农合慢病大额门诊补偿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为方便患者,在全市范围内新农合实行联网与即时结报,参合农民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就诊,逐步取消转诊制度,促进患者规范化治疗与康复。

三、创建程序

(一)自查整改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立健全创建组织机构,根据创建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并结合本地精神卫生工作实际,全面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对照考核验收标准,逐条自查整改,逐步基本达到“潍坊市精神疾病综合防止示范区”标准。

(二)积极申报

各县市区、开发区均要按照《潍坊市精神疾病综合防止示

范区考核验收标准(试行)》(见附件)开展创建活动。并根据自查整改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卫生局提交书面创建工作报告和考核验收自查打分表。


(三)考核验收

市卫生局于每年11月份,抽调精神卫生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核验收组,对所有县市区、开发区创建“潍坊市精神疾病综合防止示范区”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四)命名表彰


对考核验收总分数达到90分以上,且无一票否决项的县市区,按照得分多少排出前5名,由我局在全市范围内公示5天。对无异议者,由市卫生局命名为本年度“潍坊市精神疾病综合防止示范区”,发给奖牌,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表彰。



(五)动态管理


被命名的“潍坊市精神疾病综合防止示范区”有效期一年,次年需重新考核验收,对工作滑坡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再命名。各县市区、开发区创建示范区的考核得分,作为本年度全市精神卫生工作考核分数,换算记入[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工作考核评价分数。其中,被命名为“潍坊市精神疾病综合防止示范区”的县市区,在卫生工作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


附件:潍坊市精神疾病综合防止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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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沙发
发表于 2014-1-8 16:5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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