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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0-11-16)的规定:
第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 (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 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第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请教如何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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