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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0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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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规范化诊所建设标准
普通诊所
一、房屋和布局
㈠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㈡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㈢每室***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至少设有2张观察床。
㈣各室***,通风良好、清洁明亮,设置合理,有明显的标志牌。
二、人员
㈠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连续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㈡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㈢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设备设施
㈠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㈡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㈢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MOD}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尤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MOD}室设备,否则,应配备相应设备。
㈣医疗**容器和暂存场所应符合国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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