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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政法发〔2006〕498号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请示》(卫监秘〔2006〕4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此复。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DIV style="FONT-SIZE: 16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align=center>卫政法发〔2006〕498号<BR></DIV><DIV style="FONT-SIZE: 16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align=left>安徽省卫生厅:<BR> 你厅《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请示》(卫监秘〔2006〕4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BR>此复。</DIV><P style="FONT-SIZE: 16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align=right><BR>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P> | |
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6〕239号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级[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上一级[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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