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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乡村医生’是在《执业医师法》还没颁布之前,旧的《医师管理办法》还没作废之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命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并获得了相当于‘中专水平’的《乡村医生证书》(前卫计委长钱信仲说:赤脚医生经考试考核合格,发给《乡村医生证书》其待遇可与当地‘民办教师相当……。)河南省是1981年首次考试,以后曾多次把证书作废并反复考试反复发证,致使有的乡村医生有多本证书,有部分人员还经[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人事部门考试考核合格,获得了《职称证书》但是,卫生行政部门不予认定相应的‘医师资格’这合理吗!执业医师法第43条不包括村级吗?!我们不应转变身份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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