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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执业医师能否开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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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5-1-13 23: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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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执业医师能否开诊所.
2# 沙发
发表于 2005-1-14 10:09 | 只看该作者

助理执业医师能否开诊所?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
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
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
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
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
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
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
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
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止疾
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
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
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
向县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
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
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
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
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
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
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
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
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
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
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
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
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
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
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
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
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
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
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
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
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
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
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
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
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四
)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
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
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
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应;有
关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应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五)获取报酬;(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
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
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
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
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根据培
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
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
方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
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
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
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
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
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
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
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
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
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
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
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或者上一级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
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或者上一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
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
由本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或者上一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应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或者上一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
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Last edited by 联想的风 on 2005-1-14 at 10:11 AM ]
3# 板凳
发表于 2005-1-14 15:51 | 只看该作者

助理执业医师能否开诊所?

只能村卫生室,不能开个体诊所~
4
发表于 2005-1-14 19:12 | 只看该作者

助理执业医师能否开诊所?

说的很正确的
5
发表于 2005-2-24 21:25 | 只看该作者

助理执业医师能否开诊所?

村卫生室与个体诊所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吗?
6
发表于 2005-2-25 11:02 | 只看该作者

助理执业医师能否开诊所?

我们这里村卫生室是集体名义设置的~主要是针对村民~属公~
个体是私人的,面向社会~属私~要备***的~
7
发表于 2005-2-25 16:52 | 只看该作者

助理执业医师能否开诊所?

好象说职业助理医师在乡镇以下地方有处方权,是否就可以在镇上开诊所?
8
发表于 2005-2-25 17:12 | 只看该作者

助理执业医师能否开诊所?

Originally posted by 眭然 at 2005-2-25 16:52:
好象说职业助理医师在乡镇以下地方有处方权,是否就可以在镇上开诊所?

:)不行~


对了,好多人都喜欢把执业打成职业~两种词义可不一样噢~
9
发表于 2005-4-2 21:55 | 只看该作者

助理执业医师能否开诊所?

如果是执业医师是不是就可以申请开诊所呢?
10
发表于 2005-4-2 22:17 | 只看该作者

助理执业医师能否开诊所?

我问过我们这里的医政科长了~助理我们这里可以在乡镇开个体~只是最近在改革~乡镇卫生院以前属乡镇[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管~现在又回卫生局了~所以乡镇医院院长老去局里闹不让个体去和他们抢生意~我们这里目前暂时停办
11
发表于 2005-4-4 15:54 | 只看该作者

助理执业医师能否开诊所?

既然执业助理没有资格开个体诊所,并没有处方权。那请问:“拿到什么证件才能有处方权”?
12
发表于 2005-4-4 16:39 | 只看该作者

助理执业医师能否开诊所?

Originally posted by 阿昔若韦 at 2005-4-2 21:55:
如果是执业医师是不是就可以申请开诊所呢?

五年以上执业经验~有些地方还根据各自地区的特点附加了一些执业经验的要求!
13
发表于 2005-4-6 17:07 | 只看该作者

助理执业医师能否开诊所?

是呀
比如有的地方要求是二级医院五年以上的同专业临床经验
本地户口
等等不一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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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5-5-9 18:52 | 只看该作者

助理执业医师能否开诊所?

在农村应该可以的
15
发表于 2005-5-11 11:16 | 只看该作者

助理执业医师能否开诊所?

Originally posted by xinglin at 2005-5-9 18:52:
在农村应该可以的

现在除了村卫生室~想个人开助理肯定是不行的了~
16
发表于 2008-8-4 15:21 | 只看该作者

助理执业医师能否开诊所?

只能村卫生室,不能开个体诊所~ :lol:
17
发表于 2008-8-4 17:43 | 只看该作者

助理执业医师能否开诊所?

好像不可以吧
18
发表于 2008-8-4 18:56 | 只看该作者

助理执业医师能否开诊所?

受教
19
发表于 2008-8-11 00:46 | 只看该作者

助理执业医师能否开诊所?

偶然看到这个帖子,呵呵,见有人现在仍回复,我也回个,呵呵,这个问题看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就可以了,如果有的地方有自己的土规定,要求更严的话,就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搞他。
头像被屏蔽
20
发表于 2008-8-11 14:36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21
发表于 2008-8-18 21:28 | 只看该作者

助理执业医师能否开诊所?

助理医师不能办诊所!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关系!真的是不让人活了!:'( :'( :'(
22
发表于 2008-10-22 19:23 | 只看该作者

助理执业医师能否开诊所?

我也想啊!
23
发表于 2010-1-28 19:59 | 只看该作者

助理执业医师能否开诊所?

是啊,现在社会就是那么现实。。。我是执业中医师但未满5年没能申请到诊所,想进入 村卫生所也难,郁闷。。。。。
24
发表于 2010-3-12 09:32 | 只看该作者

助理执业医师能否开诊所?

在我家乡镇的可以开~市里的不行
25
发表于 2010-3-15 20:56 | 只看该作者

助理执业医师能否开诊所?

可以开
26
发表于 2010-3-20 14:36 | 只看该作者

助理执业医师能否开诊所?

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后满五年的,可以在乡镇申请个体诊所。执业医师,经注册后满五年的,可以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地点申请个体诊所。户口都必须是申请地点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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