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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人员技术资格考试>(含有全科职称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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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5-1-10 18: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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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人员技术资格考试


    一、资格分级:
    (一)、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二)、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三)、全科医师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二、资格考试:上述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定为每年10月。高级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
    三、资格聘任:
    (一)、临床医学专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可聘任为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为医师职务。
    (二)、药、护、技专业:取得初级资格并附合下列条之一者,可聘任为"师"级专业技术职务。
    1、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参加医学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并附合有关规定,可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参加考试条件:
    (一)、初级:
    1、参加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考试与国家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并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执业医师者,可分别聘为"医士""医师"。
    2、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3)、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二)、中级:
    1、参加预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3)、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4)、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5)、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6)、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7)、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2、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2)、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
    五、考试内容:
    1、 考试科目: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quot;等4个考试科目。
    2、 考试期限:从2003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性的全部科目的考试。
    六、考试限制:有下列情性之一者,不得参加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性。
    七、学历规定:
    报名条件中有关的学历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有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八、护理考试:
    从2003年起,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轨。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合格者,既可作为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又可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依据。申请护士执业注册不再专门组织考试。
2# 沙发
发表于 2005-1-14 12:59 | 只看该作者
谢谢你了!

   我想把它保存起来,我不知该怎么做!
3# 板凳
发表于 2005-1-14 14:29 | 只看该作者
**下来,再粘帖到一个新文档保存不就可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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