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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资讯] “医学文书”含义过宽 侵权责任法草案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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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7 12: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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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律委员会的建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将于12月26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表决前,这部法律草案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又作出多处修改。

  “医学文书”一词含义过宽,建议修改为“病历”

  此前,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医学文书及其有关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四次审议稿多项条款中“医学文书”一词含义过宽,不够清楚,应当将其修改为“病历”。

  全国人**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用卫计委有关规定中的表述,将这几条中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修改为“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先行赔偿后有权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草案四次审议稿规定了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等造成患者损害的赔偿责任。此前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协商赔偿。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在这一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全国人**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中“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协商赔偿”的规定,修改为“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细化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赔偿

  草案四次审议稿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建筑物倒塌有多种原因,有的是建筑物质量不合格,有的是建筑物年久失修,有的是业主擅自改变建筑物承重结构,不宜都由建筑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全国人**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并增加一款规定:“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尤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新华社 作者:顾瑞珍 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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