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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请大家讨论是否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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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9-4-30 13: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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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开化长虹乡卫生院草菅人命
开化县长虹乡地处浙、皖、赣三省交界,位于开化县西北部,距县城35公里。长虹乡总面积138.4平方公里,辖18个行政村,72个自然村,13767人(不包括综合户78人)。距县城十分不方便。
长虹乡卫生院,现有医务人员十多人,其中只有执业医师一名,助理医师一名,乡村医生(金XX)一名(未注册)为主体的医疗集体。院长叫汪XX,学历是师承,执业范围是中医;因为是院长几乎不在单位上班,而安排乡村医生(金XX)为该院的业务骨干、内儿科疾病的治疗和临床急救工作,其实金XX考了多年的执业助理医师证,每年都是在几十分或一百零几分而告终(有据可查),可想而知他有多少的理论知识和临床经验。
这样一个医疗团体它要掌管着长虹乡13767人老百姓的生命,不是莫大的不幸?据当地群众及有关部门反应卫生院时常发生**、事故,派出所常来处理。很明显的去年蛇咬伤用错血清而致死一例,赔偿5万。在当地群众反应强烈,看病都舍近求远,实在没办法才走进卫生院的大门,医生的服务态度极差、药价要高出外面药店好几倍,挂一针都七、八十或一百多,就长虹的群众想看好病是越来越难、看病是越来越贵(这些情况你们可以暗访明查)。
方XX于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因酒后身体不适到开化县长虹乡卫生院就诊,当时系该院金XX医生接诊,接诊后先做B超检查,检查医生为游XX,B超检查诊断:慢性酒精肝,肝硬化伴腹水。金医生的诊断是:1.酒精性肝硬化2.慢性胃炎3.电解质紊乱。与家属招待可能会食道静脉破裂大出血并有生命危险(原有一次出血史),因此由金XX医生开出处方进行挂盐水,第一瓶挂好之后无反应,第二瓶方XX自己说要舒服点,第三瓶挂到一半时,患者方XX就出现捶胸烦躁,打墙壁等症状,我们马上叫金医生查看,金医生说“不要紧的,只要血管不破裂就没事了”,并继续挂针而无采取任何措施,但挂到第五瓶时,患者方贵(桂)仂就无声音也无反映了,这时家属又去叫金医生,然而金医师在睡觉,等他起来(家属叫他时,他穿着棉毛裤出来)之后把针拔掉时,看看没有了动静,翻看了方XX眼皮却说,方XX已死亡了。
整个过程,只有金XX(乡村医生、未注册)在场,没有经过任何会诊,至死亡没有任何抢救措施并且什么时间死亡他都不知道(在睡觉)。院长汪XX到第二天上午8:47家属打电话他才知道有人死在卫生院。
家属找到医生和院长,询问为什么走路进你卫生院,挂了针五个多小时的针,活生生的人就死在你卫生院?院长态度诚恳,表示先把尸体火化,然后按程序来处理(有书面资料),先付火化费5000元。家属商量后,人死不能复生,又与卫生院是邻居,卫生院又同意按程序处理,同意把尸体当天火化埋葬。
而后,找院长协商,卫生院找不到人,打电话给他找理由说在衢州、金华。家属明告诉他你想躲是躲不过的,必须面对,才答应第三天在卫生院谈。第三天上午到了卫生院,没想到他的态度360度的转弯,口气也十分硬,他卫生院没有责任,他(指方XX)原来有病、本来就要死。当亲属问及你卫生院的医生资质不符合要求时,很狂地告之,那是卫生局的事,你们要告去告好了,要抓也不是抓我,要坐牢也不是我去!这时家属才发现是尸体已经火化安葬了的原因![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的卫生院处理问题就采用骗的手段来毁灭证据,逍遥法外?
更可恨的是3月28日上午去拿门诊病历时意外发现,病历上有添加“建议赴上级医院治疗”的字样,处方与门诊病历的用药排列顺序不一样,增补字迹明显;还专门补写了一份门诊留观病历等来掩盖和推卸责任。
难道院长的话就是法?可于法律法规之外或大于法,老百姓的命就一文不值?院长、医生可随便草菅人命?
乡村医生是不是可以到乡镇卫生院上班单独执业?乡村医生是否可注册到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在没有注册到乡镇卫生院的前提下单独行医是不是无证行医,乡村医生在异地没有执业医师的指导是不是有资格抢救病人?是不是应负法律责任?
“医师私自在或***的行为是明文禁止的,而且按照卫计委《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医师私自在注册地点之外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专项整治的范畴。对这种违法的行医行为,不仅行政部门可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如果医师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体身体健康的还可能触犯刑律”。(摘自健康报)
《卫政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发》卫政发[2005]270号中明确规定:乡村医生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且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内执业。



大家来讨论这个案例是否属非法行医?卫生院的管理是否存在问题?院长的道德是否应受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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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沙发
发表于 2009-4-30 19:4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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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板凳
发表于 2009-4-30 20:13 | 只看该作者
赞同楼上观点,归根到底,还是这个制度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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