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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验收责任制度
一、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入员对购进的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逐批验收并记录,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药品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有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附有中文说明书和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五)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质量合格标志。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二、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三、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采购记录,记录应注明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价格、购进数量、购进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等项目内容,由验收入员签名。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四、验收入员对验收合格的药品办理入库手续。对货单不符、包装不牢或破损、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质量异常或质量有疑问的药品,有权拒收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药品质量***。
五、 医疗机构药品从药品仓库分发至各药房应建立药品分发记录。
分发记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数量、价格、分发日期等内容。分发记录应有供需双方签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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