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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法规] 药师立法还要等待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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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1 14: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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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提出的“大部制”改革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归卫计委管理, 药师立法主体的争论应该不复存在了,药界期待以久的执业药师立法应该进入快车道。然而,直至今日,执业药师立法似乎仍然没有提到议事日程,实在令人费解。

药品是关乎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药师是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职业。在药品研制、生销零售、使用领域,药师对于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执业药师这一职业领域绝对不可以自由进入,而必须通过法律对其执业资格、执业业准入和执业行为等予以严格、有效的管制。执业药师管理,是药品监督管理是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维护人民健康的需要。当今,欧、美、澳及亚洲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瑞典、丹麦、瑞士、意大利、西班牙、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菲律宾等国家都早有执业药师方面的法律。旧中国在1943年就颁布了《药师法》。我国的**,《药师法》已经施行了半个多世纪,在香港、***地区也都早有执业药师方面的法律。国内的医师法、护士法也都早已颁布施行了。唯有药师执业仍迟迟没有立法。

    实际上我国药师执业资格考试比医师和护士早很多。1995年10月国家实行首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到现在,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经走过十多年了,但是广大药学工作者盼望已久的药师立法迟迟没有***。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1、立法主体之争  由于药学专业人员执业范围的广泛性,分布在药品监督管理、研发、检验、生产、经营、使用等部门,而这些部门当时又隶属于SFDA和卫计委两个部门主管,因此对药师执业如何管理,各方意见一直没有统一。1994年当时的FD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制订了《执业药师岗位设置和职责规范》,在这个规范中将药师执业的范围仅仅界定在药品生产和经营部门,而占药学队伍70%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学人员被排除在外。1999年改为《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才将执业范围涵盖到药品使用单位。但是,《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毕竟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受制度层次的限制,药师执业的范围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保障,同时药师执业管理方面也缺乏有力和有效的法律支持与保障。十一届人大之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归卫计委管理,卫计委就是推动药师执业立法的唯一主体部门了。所以,药师立法工作应该步入快车道。

2、执业管理和执业监督问题  药师执业范围分别在药品监督管理、研发、检验、生产、经营、使用等部门,当初由SFDA或卫计委任何一个部门行使对药师执业的监督管理都不合适。现在卫计委可以将药师执业管理和执业监督合而为一了。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Zhengfu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模式正在发生着变化,变化的方向是Zhengfu部门依法进行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对于技术性、事务性管理工作,可以通过法律授权给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执业药师的执业管理和执业监督可以交给中国药学会或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执行。

3、药师执业亟待规范  药师执业范围广,现在就存在卫计委门的职称药师系列、SFDA认定的执业药师系列、药品生产部门的工程师系列,还有最近几年派生出的临床药师、驻店药师、从业药师、药学咨询师等。五花八门,莫衷一是,所以药师执业急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建议:根据药师执业的专业和岗位的不同,在中、西药专业基础上,分别设立药物制备、药物经营、药物使用执业类别,在执业资格考试时进行公共课目和执业类别课目考试。这样既利于注册管理,又利于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针对目前药师队伍人才短缺和边远地区药学人员不足的问题,且为了保证执业药师队伍素质,还应考虑建立从业药师系列,即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对从业药师的执业范围应明确必要的限制,规定其执业范围须在执业药师的监督、指导下工作,对执业药师负责,而不***承担法律责任。其培训、考试和注册管理可参照执业药师管理规定进行,职称等次可按人事部门的技工管理。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药师立法问题争论很多年了,现在该是《药师法》诞生的时候了。
2# 沙发
发表于 2008-11-13 11:08 | 只看该作者
谢谢版主!谢谢版主!我觉得《执业药师法〉势在必行!!!!老百姓用药安全及医药行业的全面发展注定执业药师的需求性和紧迫性:victory: :victory: :victory: :victory:
3# 板凳
发表于 2008-11-17 18:32 | 只看该作者
有道理!谢谢!
4
发表于 2008-11-18 17:18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一下 当年就是听说 药师法 才 考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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