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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这一天又出现,做医生的你会怎么做?
"不签字不手术事件”已暂告一段落,但我们不得不陷入沉思,假如这一天又出现了,我们该怎么办呢?不签字不手术吗?还是跨越患者或家属或其关系人的签字程序而手术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未做详细说明,其所指什么?也就是什么样的情况才是特殊情况?而我认为家属拒绝签字不应该包涵其中.
我认为在做耐心的解释工作后患者家属的拒绝签字应在病例中作详细记载,然后视为放弃治疗,医生在取得患者或家属或关系人的拒绝签字后强行给予治疗违背了患者的意愿,侵犯了其知情同意权,属于违法行为.而有关法学专家普遍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以生命第一的原则设施抢救.作为医生的我也认同这一观点,但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却不这样认为,因为生命和患者意愿两者谁更重要这个问题都很难说清.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这时爱情比生命更重要;***烈士为了信仰抛头颅,洒热血,这时***信仰比什么都高;视钱如命的人认为钱是他一生最高追求……,所以说在不同的人在不同环境中人身价值会有所不同,那我们就不能以自己的人生价值来判断别人的人生价值.然而这个价值谁能作出判断呢?因为生命和意愿(知情同意权)都是患者本人的,只有她才能作出要什么不要什么的选择,在本例中口患者已经不能行使这个权利了,而当时只有其丈夫(据说还没办***,但在当时谁会去追究这些呢?但至少算患者的关系人吧)能代为行使这个权利,医生不能,院长不能,卫生局也不能.如一癌症晚期患者,病人或家属要求出院放弃治疗,难道医生能以生命第一重要的理由强留患者吗?难道你能跨越这个知情同意权吗?
如果这样做医生也有错,那么以后在遇到这样的事情就不会去征求什么医院领导,卫生局的意见了,直接找个律师征求意见算了,以后医生看病就会配一个律师在身边才行.第三十三条规定也会改为: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律师事务所批准后实施。
从这个事件可以看出一个现象,出现这种情况并不是偶然,而是现行法律和现在医疗环境下的必然,法律不完善,畸形的医患关系加之媒体的火上浇油造就了这样一个事件,现行法律(如举证责任倒置)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医学的发展,让医生如履薄冰,不得不多做检查来证明自己无过,不得不放弃一些风险较高的科研项目,患者对医生的极度不信任,认为本案中的孕妇只是来看感冒,而不是生小孩,害怕被医生做大检查,大手术捞钱.这样法律越限制医生,医生越想证明自己清白而多做检查,患者越了解法律就更不信任医生,法律.医生.患者三者间已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我们期待给医生松绑,还医生一个较轻松的诊疗环境,让病人对医生多一点体谅和信任,少一点吵,闹,打现象,让媒体多一点正面引导,少一点无事生非,这样的事件才能避免,让医学的车轮滚滚向前,福则众人,共建**.
以上为我个人一点不成熟的观点,如有不对之外还望各位同仁指点,只当饭后谈资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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