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主题
论坛首页 推荐主题 主题专辑 爱医培训 爱医杂志 签约作者 荣誉勋章 排行榜 我的主页
查看: 5714|回复: 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楼主
发表于 2007-5-10 01: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分类号】 2360078903
    【标题】 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 890503
    【实施日期】 89050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中医药类
    【文号】
    【名称】 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
    【题注】
    全文
    根据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
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医士及其他人员个体开业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
定”,现就中医士(含各民族医医士)个体开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现未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中工作者,可申请从事
个体行医:
    (一)已取得中医士***书者;
    (二)已取得藏、蒙、维、傣等其中任何1种民族医士***书者;
    (三)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有
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
    二、中医士(含各民族医医士)只能在农村乡、村所在地开业,在城镇只能随
个体开业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
    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只能在当地县(区)范围内开业。
    三、对本规定所列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的执业管理,应参照卫计委、国家中医药
管理局《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各
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法。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
以本规定为准。

[ 本帖最后由 lixxx1234 于 2007-5-9 20:03 编辑 ]
2# 沙发
发表于 2007-5-10 01:02 | 只看该作者
***卫生局当文件就像放屁一样,不办就不办.

有助执就可以申请,在村开中医诊所,~

[ 本帖最后由 lixxx1234 于 2007-5-9 20:03 编辑 ]
3# 板凳
发表于 2007-5-10 08:24 | 只看该作者
<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是88年下发的,太老了,现在开办个体诊所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做为依据的。
          现在想开个合法的个体诊所或是在乡开合法的乡诊所,就是你是国家执业医师也是不大可能的。国家对个体开业限制太死了。
头像被屏蔽
4
发表于 2007-5-10 16:07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5
发表于 2007-5-19 12:20 | 只看该作者
:handshake :handshake
6
发表于 2007-6-5 22:20 | 只看该作者
现在文件高喊振兴中医,其实骨子里是整死中医的,为什么中医士就只能在乡村开业呢?既然他能治病,那他在哪儿不一样治病吗?难道真的城里人要高人一等,西医要比中医高一等,所以西医治城里人,中医治农民?**扯蛋!!!什么狗屁法律!!!
7
发表于 2007-6-6 07:28 | 只看该作者
你给那狗东西送钱没有证他也批你
8
发表于 2007-6-6 14:33 | 只看该作者
规定???????????:Q
9
发表于 2007-6-7 21:08 | 只看该作者
卫计委真恶心!!
10
发表于 2007-6-12 13:34 | 只看该作者
:@ :@ :@ :Q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关于我们|隐私保护|版权保护|小黑屋|爱爱医 ( 粤ICP备2023094852号 )

GMT+8, 2026-6-22 21:52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