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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学考试网的法律条文不知道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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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7-5-8 00: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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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  在卫计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考生情况及专业特点,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负责实施实践技能考试作。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免于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八条  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批准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级以上医院(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标准的机构,承担对本机构聘用的申请报考临床类别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

请看第17条,请问大家那有这么办的吗???
2# 沙发
发表于 2007-5-8 02:35 | 只看该作者
有这种好事?应该不会吧!
3# 板凳
发表于 2007-5-8 08:23 | 只看该作者
不可能按这个执行的!我去年就是执助报执业,照样要考操作.楼主有时间还是好好看操作光盘和练习吧!
4
发表于 2007-5-8 08:38 | 只看该作者
卫计委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
卫医发〔20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卫计委令(4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修改如下:
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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