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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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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4-12-20 21: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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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那个试有什么用啊~真不明白怎么那么多证要考的,又是这个证又是那个证,哎~钱都渣光了~
2# 沙发
发表于 2004-12-20 23:26 | 只看该作者
做人要厚道!看帖要回!

抢钱啊!医生的钱好抢啊!
3# 板凳
发表于 2005-1-12 18:20 | 只看该作者
考了这些证你才有更多的机会把钱再拿回来
4
发表于 2005-1-13 10:40 | 只看该作者
和执业考并轨的初级就不用去考了~但中级还是要考,和票子相关`~
5
发表于 2005-1-18 12:54 | 只看该作者
可心
斑竹

行政管理版斑竹
    你好!
    你说初级不用考,但我们这的劳动人事局厚颜**的要我们报名考(注明:我们是临床医师)但前不久交完了钱后,又厚颜**的给我们的一些同事办了初级职称证书,你说我们在交了钱后,又在我们被他们套到钱之后给我们办了初级职称证书,你说,我们还用考试吗?我暂时还没办理,办了的同事也是近来10天左右办理的,我还不急着去办理,你说这怎么解?这不是厚颜**吗
6
发表于 2005-1-18 12:55 |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5-1-18 14:29 | 只看该作者
关于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计委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9号)精神,为保证我省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范围和对象:
    全省各医疗卫生机构(含中央驻赣单位)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条件申报卫生初级(药、护、技)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考试方式和科目
    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共4个科目。
    三、报考条件
    各医疗卫生机构内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报名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一)报考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医学及相应专业中专毕业后,可申报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医学及相应专业中专毕业后取得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初级(士)满5年,申报前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医德医风考评合格人员,可申报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医学及相应专业大专毕业后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3年,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医德医风考评合格人员,可申报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医学及相应专业本科毕业后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为称职以上,医德医风考评合格人员,可申报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申报前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医德医风考评合格,临床、口腔、公卫、中医专业考生需具备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且学历资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及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及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及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医学及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医学及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责任者。
2、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责任者。
3、在处分期内的受到行政处分者。
四、报名、考试工作安排
(一)报名时间:2004年12月17日至2005年1月10日。
(二)考试时间

日 期  科 目 时 间
2005年6月18日 基础知识  上午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下午14:00—16:00
2005年6月19日 专业知识 上午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下午14:00—16:00

(三)报名点设置
    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收集考生报名信息,设区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的报名工作。
(四)报名要求
1、考试报名要求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报名时考生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本人近期一寸黑白免冠同底照片6张,由本人填写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A4纸张、一式二份)。
2、从2003年度起,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计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备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书。选择024至086之间(含024和086)专业考试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书。
3、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明文件。
4、中央驻赣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卫生人员及省直单位卫生人员,报名考试工作采取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可到单位所在地卫生局报名。
5、凡符合报考条件规定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五)考生资格审查。由考生所在单位、县(市、区)卫生局根据学历、资历条件组织报名。各设区市人事局负责考生资格审查。
(六)考点设置。在各设区市设立考点。请各设区市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印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MOD}办发[2003]4号)中有关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考场设置的要求,做好考场设置工作。
(七)证书发放。从2003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报考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的***书。对不同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职称部门颁发国家统一的合格证书。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从2005年度起,中级资格考试增加心电学技术(107)和肿瘤放射治疗技术(108)2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二)报名参加2005年度各专业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在2004年12月31日前。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
(三)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合格的人员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四)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需在异地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可到该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
(五)报名信息收集录入、上网传输和准考证发放。各考点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考生报名信息的收集录入、上网传输及准考证的发放等工作。各县(市、区)报名点将***收集后,报各设区市考点,进行资格审查和信息录入。
    上网传输工作由各考点直接办理。各考点于2005年2月1日前完成***录入及上网传输工作。各考点对录入的***在上网传输前,要反复进行校核,以免出现错误影响考生的考试。准考证由卫计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各报名点负责发放,各考点负责审核盖章。
    由于各科目考试成绩已实行滚动管理,考试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更加复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涉及考生切身利益,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各地人事、卫计委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协商、积极配合,认真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精神,加强对考试考务工作的管理,建立考试工作责任制,承担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考试政策和考试业务,加强对考试报名工作的组织管理,保证考试报名信息处理及时准确,确保我省200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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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8 15:00 | 只看该作者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卫计委 人事部
『内部编号』卫人发(2000)462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计委《关于加[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计委、人事部共同负责。
  卫计委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计委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计委、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计委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计委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计委、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计委、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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