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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合理利用现代医学技术,使新技术、新项目符合我院的实际情况,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新技术、新项目是指国内外已经开展,而我院尚未开展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技术或项目。
第三条: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制度是指在各医疗、医技科室开展新技术或引进新项目前须通过调研、论证及审批的制度。
第四条:可是在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前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对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向医务处进行申报,在取得准入后方可实施。
新技术、新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 新技术、新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 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的意义、范围、适应症、禁忌症;
(三) 对申报开展或应用的新技术、新项目的分析(合法性、理论性、安全性、有效性、适宜性、可行性)与效益预测;
(四) 新技术的技术操作规范、新项目的操作规程;
(五) 新技术、新项目的预见风险,以及预见风险的处理预案。
第五条:医务科在接到可是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申报书后,对申报书内容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于无创技术或项目,医疗风险较小者,经有关专家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医务处审批授权。对于器官移植、有创技术、医疗风险较大者,须提请医学伦理委员会评估,由主管院长审批授权。
第六条:科室不得擅自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对未经同意擅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责令停止,给予警告。因擅自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所导致的不良后果,由开展的科室承担完全责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在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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