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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求助] 谈谈《关于社区服务站中的家庭病房,如果输液出现意外,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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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1 09: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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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水中望月”的 有关家庭输液协议的讨论之帖后,有感而发,想把这个话题跟大家讨论一下。

家庭病房:由社区卫计委门和医疗康复机构负责。对社区康复对象在家庭(如家庭病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护理和康复服务。如,慢性病患者或老年病人,残疾等行动不便的病人,长期住院治疗无积极意义,就托管给社区服务站在家建立病床继续后期的康复治疗。
这部分病人不可避免会要输液治疗。如果在输液中或输液后出现意外死亡,特别是一些老年病人,也许本身的疾病就存在不可避免的死亡。又刚输了液,就很难说清了.特别是在现今我国的医疗环境,在大医院出现这种事都感棘手,何况在基层?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2条、第24条的规定,医师必须在注册所在地从事注册所属的诊疗科目等医疗行为,否则就属于非法行医。也就是说只能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内进行诊疗工作。
由此已经很明显的告诉我们,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任何家庭病房都是非法行医.
而非法行医所致的意外就属于**部门处理的刑事案件了,不属于医疗事故,要被判刑十年以下的。这种事情在法庭就讲一个法了,任何规章制度都没用,吃亏的就是我们医生了。
所以我认为当务之急要***与之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更好的办好社区服务,也给社区医生们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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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沙发
发表于 2006-11-21 17:59 | 只看该作者
《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明确提出:“家庭病床是医疗单位对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某些病人,在其家庭就地建立的病床,并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中西医结合,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条例规定,家庭病床的主要任务是“做好对建床患者的医疗服务;扩大预防,开展健康体检、疾病普查、防止疾病;开展家庭条件下的康复医疗;宣传、普及防止疾病、家庭医学保健知识;选择适当病种进行疗效观察,研究治疗、预防和康复措施,不断加以总结。”不难看出,主管部门从一开始就对家庭病床的服务原则给出了清晰的定位,强调家庭病床是医疗单位在所负责的地段内建立的一种便民措施, 而对于个体医生设立家庭病床现在一般不提倡吧?
3# 板凳
发表于 2007-6-14 12:33 | 只看该作者
《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抵触,现在律师聪明的很,我从不出诊!!!!
4
发表于 2007-6-15 15:16 | 只看该作者
出诊可以
但不搞治疗
5
发表于 2007-7-19 10:03 | 只看该作者
尽量不输液,不治疗!耐心给病人做工作,到中心或站里进行治疗!保护病人,同时也是保护自己。
国家***那么多的办法。却没有更改相应的法律。
同僚们还是为自己的饭碗着想一下吧。把病人请回单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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