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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水中望月”的 有关家庭输液协议的讨论之帖后,有感而发,想把这个话题跟大家讨论一下。
家庭病房:由社区卫计委门和医疗康复机构负责。对社区康复对象在家庭(如家庭病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护理和康复服务。如,慢性病患者或老年病人,残疾等行动不便的病人,长期住院治疗无积极意义,就托管给社区服务站在家建立病床继续后期的康复治疗。
这部分病人不可避免会要输液治疗。如果在输液中或输液后出现意外死亡,特别是一些老年病人,也许本身的疾病就存在不可避免的死亡。又刚输了液,就很难说清了.特别是在现今我国的医疗环境,在大医院出现这种事都感棘手,何况在基层?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2条、第24条的规定,医师必须在注册所在地从事注册所属的诊疗科目等医疗行为,否则就属于非法行医。也就是说只能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内进行诊疗工作。
由此已经很明显的告诉我们,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任何家庭病房都是非法行医.
而非法行医所致的意外就属于**部门处理的刑事案件了,不属于医疗事故,要被判刑十年以下的。这种事情在法庭就讲一个法了,任何规章制度都没用,吃亏的就是我们医生了。
所以我认为当务之急要***与之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更好的办好社区服务,也给社区医生们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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