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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贺 州 市 卫 生 局
关于印发贺州市开展医疗机构
创建规范药房药库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制订了《贺州市开展医疗机构创建规范药房药库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务必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贺州市开展医疗机构创建规范药房药库活动
实 施 方 案
加强医疗机构的药房和药库监督管理,是保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加强我市各级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建设规范的药房、药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开展创建规范药房、药库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创建规范药房、药库活动的目的、意义
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医疗机构大都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规范化管理,但也有部分医疗机构在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方面还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执行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不够严;没有按规定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未规范地贮存药品或医疗器械;药剂科(室)没有按规定配备或配足药学专业人员;药房、药库无专人管理,记录不全,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够强等。这些问题已成为我市群众用药(医疗器械)安全的潜在隐患,亟待纠正和规范。
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工作,是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开展创建医疗机构规范药房、药库活动,可以提高各级医疗机构领导及相关人员对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的认识;同时可改善药房、药库设施及贮存条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水平,保证药品质量,确保广大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
二、开展创建规范药房、药库活动的措施和要求
(一)要把开展创建医疗机构规范药房、药库活动纳入“医院管理年”活动。基础条件差的单位,还要加大经费投入,为创建规范医疗机构药房、药库专项活动提供经费保障。
(二)各级药监、卫计委门要重视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工作,把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指导、帮助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并要求医疗机构切实达到本《方案》的验收标准。
(三)督促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创建规范药房、药库活动,并将此项工作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添置必要的设施、设备,使药房、药库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落实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人员专门负责药房、药库管理工作,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库房管理的相关人员和分管领导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和依法管理水平。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从本文下发之日起至6月30日止,为医疗机构对照标准自查自纠阶段;
第二阶段:从7月1日至10月30日止,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联合检查验收阶段;
第三阶段:从11月1日至11月15日止,为总结评议阶段。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在11月20日前将本辖区总结分别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科、市卫生局医政科。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开展创建医疗机构规范药房、药库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贺州市开展创建医疗机构规范药房、药库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黎志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副组长:覃伟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烽,市卫生局副局长;成员:张可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科科长,翟献全,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市、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开展创建医疗机构规范药房、药库活动方案的贯彻实施,以此引导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工作规范开展,并按本方案中《规范药房药库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对今年10月30日后未通过验收的医疗机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及抽验力度,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务必坚决依法查处,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违反《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的医疗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附:贺州市开展创建医疗机构规范药房药库验收评分标准(试行)及说明。
贺州市开展创建医疗机构规范药房药库验收评分标准(试行)
说 明
一、总则
(一) 为贯彻落实贺州市开展医疗机构创建规范药房药库活动实施方案,特制定《贺州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药库验收标准(试行)》 (以下简称《标准》)。
(二) 本《标准》分为六个部分,总分为200分。各部分内容和分值为:(1)人员条件50分;(2)制度20分;(3) 购进与验收40分;(4)贮存与养护40分;(5)设施与设备10分;(六)使用40分。
以上各部分得分率均要达到60%以上方可视为通过验收。
二、评分方法
(一)评分通则
评分不宜量化的项目按评分通则打分。实得分等于每条规定满分乘以得分数,得分系数及涵义为:
1.0全面达到规定的要求
0.8按规定做,但尚需改进
0.7基本达到要求,部分规定执行较好
0.6基本达到要求
0.5已执行,但有一定差距
0尚未开展工作
(二)得分率计算公式:
得分率= 实得分∕总分×100%
[ 本帖最后由 liaofeng 于 2006-9-8 10:09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