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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问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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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6-5-23 20: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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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是对药品使用的科学、规范的
说明,如在格式规范中,对药品名称、用法用量等作出了数十项规范
化要求。但目前药品说明书上的不规范问题还很多,对医生、药师和
患者的合理用药造成了影响。
  6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
定》开始实施,同时《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废止。新规的***,要求药品说明书书写更加科学、规范,认真执行
是大家义不容辞的责任。

  北京积水潭医院药剂科根据即将实施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
规定》,2001年6月颁布的《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版)》要求,参考《临床用药须知(2005版
)》,以市场消瘦的200份药品说明书为对象,对其各项内容进行了
抽查。日前,药剂科主任甄健存向记者提供了这次调查的初步结果:
在200份调查的药品说明书中,除去20个OTC品种外,在180份处方药
说明书中,存在问题的达109份,占调查总数的60.56%,出现问题16
7处。其中主要错误:
    一、名称、化学结构式错误
  化学名与药典规定不一致,有的化学名称甚至出现严重错误,如
将乙氧基写成乙氨基。化学结构式存在问题的说明书有10个,其中应
列化学结构而未列的2个,有4份化学结构式出现严重错误,如丢失双
键;将-OH(羟基)写成-CH;将N(氮)错写成C(碳)。
  二、用药方法与剂量的表述易引起误导
  用药方法与用药剂量对保障用药安全至关重要,对于用法用量的
描述既要科学严谨,又要通俗易懂,并应准确列出用药的剂量、用药
次数和疗程。但很多说明书对用法用量的表述却容易造成服用错误或
误导使用。
  如某一周服一次的药物,用法用量的说明为:必须在每天第一次
进食、喝饮料或其他药物治疗之前的至少半小时,用白开水送服。某
说明书这样描述:“轻症者1.25毫克(半片),一日3次,7日后递增
每日2.5毫克(一片)。”前者日剂量为3.75毫克,7日后变为2.5毫
克。每片20毫克的缓释片,说明书要求药片完整吞服,而推荐的初始
剂量为10毫克(相当于半片)。又如单剂量为50毫克的药片,说明书
要求成人一日50~150毫克,分3次服。儿童一次1~2毫克/公斤,一
日3次。以20公斤儿童计算每日40毫克,分3次服,这使得患者很难准
确掌握剂量。
  三、药品贮藏说明不准确
  贮藏具体条件(温度、干湿、明暗)的表示方法应按药典要求规
范。但调查发现,有35份说明书对贮藏条件的说明不准确,或与药典
不符,或一种药物提供的多种文字说明书中贮藏条件不统一。如药典
要求密封保存,说明书要求密闭保存,某些药物药典要求遮光保存,
说明书未注明。
  四、说明书中有错别字
  如某说明书中将“药物以原型从粪便排出”写成“药物以原型从
类便排出”。
  进口药品说明书的译文不符合汉语语言习惯,难以理解真正含义。
  甄健存认为,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药品
生产企业应主动跟踪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时修改说明书,
特别是要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否则引起的不良后果
应由生产企业承担责任。我们的调查发现,6份说明书此项存在明显
的避重就轻,甚至避而不谈。
  书写不严谨,还有如药理项下的:只包括动物试验数据,无药物
对人体作用相关信息,如某抗骨质疏松药,药理毒理项下只有对大鼠
骨质疏松的抑制作用,而对人体是否有作用并未提及;药代动力学项
下:说明书提供的药动学结果是人体口服剂量的60倍,经查询英文说
明书发现其药代动力学数据为动物试验数据。又如药物相互作用项下:
调查发现11份说明书有明显的回避迹象,其中2份该项缺失。如硝苯
地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中,列有该药已知的相互
作用6项,但生产该药的某厂家说明书为:相互作用尚不明确。其他
厂家的说明也可供参考。甄健存说,作为临床应用多年的老药,此项
仍写尚不明确,实不应该。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增加了“药品说明书核准日期和
修改日期应当在说明书中醒目标示。”以往我国对药品说明书并未有
此项要求。本次调查发现在180份说明书的中文部分标明批准日期或
修订日期的仅有4份,在说明书英文部分标明的1份。增加此项无疑会
对说明书的规范和修订工作起到推动作用。

  相关链接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与《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
理规定(暂行)》比较,新增和修改内容: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分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
药药味。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分或者辅料的,应当
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
性情况,需要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
  第十三条药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改的内
容立即通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其他部门,并按要求及时
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第十四条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详细注明
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
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
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
  第二十五条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
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1/3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
竖版标签,必须在右1/3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二)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
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
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第二十六条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
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
名称所用字体的1/2。
  第二十七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
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
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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