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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杭州会议拟订的新生儿呼吸衰竭诊断标准的初步方案如下:
(一)临床指标
1. 呼吸困难 在安静时呼吸频率超过60次/分,或呼吸低于30次/分,出现呼吸节律改变甚至呼吸暂停,三凹征明显,伴有**。
2. 青紫 除外周围性及其他原因引起的青紫。
3. 神志改变 精神萎靡,反应差,肌张力低下。
4. 循环改变 肢端凉,皮肤毛细血管再充盈时间延长(足根部>4秒),心律<100次/分。
(二)血气指标
Ⅰ型呼吸衰竭 PaO2≤6.67kPa(50mmHg),海平面,吸入室内空气时。
Ⅱ型呼吸衰竭 PaO2≤6.67kPa,PaCO2≥6.67kPa
轻症:PaCO2 6.67~9.33kPa (50~70mmHg)。
重症:PaCO2 >9.33kPa。
注:临床指标1、2为必备条件,3、4为参考条件,无条件作血气时若具备临床指标1、2项,可临床诊断为呼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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