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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主任刚告诉我们一起关于应用“胰激肽原酶”的医疗鉴定。患者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查眼底提示片状出血。医生给予“胰激肽原酶”口服,患者住院期间在解大便时,由于用力过大导致眼压突然增大,眼底大量出血,导致失明。家属状告医院的理由是:“胰激肽原酶”导致眼底出血加重,致使患者失明。医疗鉴定机构竟然判定构成医疗事故。
大家一定要记住,谨慎用药哦,保护好自己。
[ 本帖最后由 流云飘飘 于 2008-1-20 00:21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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