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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与情感障碍药物治疗中关键的时间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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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11-4-3 14: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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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孩1515 于 2014-2-22 15:42 编辑

1991年,Frank等出于统一术语以便进行学术交流的目的将抑郁症不同的治疗结局进行了以下的定义:
有效(Response):患者从完全症状发作状态(fully?symptomatic)恢复,但仍存有最低程度的症状。
临床治愈(Remission):患者已不符合症状标准且不具有最低程度的症状。
复燃(Relapse):患者在临床治愈期间重新回到完全症状发作状态,是目前疾病发作的一次再现。
康复(Recovery):持续的临床治愈状态;标志着本次疾病发作的中止。
复发(Recurrence):在康复期出现一次新的抑郁症发作。
同时Frank等也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均基于标准化的评定量表。
进入21世纪至今,国际上对于有效和临床治愈的定义趋于一致,绝大多数学者均认同临床治愈代表了最低程度的无症状及正常社会功能的恢复。
2# 沙发
发表于 2011-4-3 14:29 | 只看该作者
但是笔者认为还需要强调几个重要的时间尺度:
1.临床治愈期应该是指患者达到临床治愈以后持续无症状的4-6个月期间。4-6个月之后的所有时间是为康复期。
2.因此在患者达到临床治愈以后持续4-6月的期间出现症状即为复燃。而在4-6个月之后的康复期中出现症状即为复发。

3.这里的持续4-6月应该是人为指定的,如果朋友们有资料可以说说为什么是4-6个月。
4.由此引申到情感障碍和精神分裂症药物治疗:在治疗达到病情临床治愈的水平时,即为巩固治疗期,此阶段的治疗要点就是有关药物剂量不能减少。起码要保持4-6个月。巩固治疗期的目标是防止疾病的复燃。康复期的治疗目的则是预防复发。
5.复燃的临床意义就是:虽然精神症状是再次出现,但是我们仍然将这个症状计入本次发病。说明疾病没有真正治愈。本次发病总病程将迁延下去。本次治疗趋于失败。同时也提示我们,对于这个病人,我们的治疗存在问题。
4-6周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时间尺度。由于我们不知道的生物学原因,所有就是药物真正起效果的时间是4-6周。所有关于药物快速起效的研究基本是没有什么临床意义的。
我们强调4-6周是希望精神科医生注意:
1.没有足够剂量,没有在这个足够的剂量下持续4-6周的治疗,我们不能轻易判断药物是否有效。
2.在足够剂量,并且在这个剂量下持续4-6周的治疗以后,如果疗效不佳,要及时改变治疗方案。不要犹豫不决,使病情迁延。这种有药物,同时有症状的状况长期持续是将来治疗困难的原因之一。
小结一下,精神科医生需要注意的有3个时间尺度:
1.4-6周。一般以4周为准。判断疗效。
2.4-6月。一般以6月为准。一定要保持原来的治疗力度,防止复燃。
3.康复期治疗维持时间(这个没有一定的专家共识)。要保持足够的治疗强度(这个也没有一定的专家共识),防止复发。
康复期治疗维持时间:精神分裂症和双相情感障碍需要尽可能长的时间。抑郁症根据的预后不同可以不同。
3# 板凳
发表于 2011-4-3 14:3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楼:
为什么“不停药也有可能复发。”???
4
发表于 2011-4-3 14:3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楼:
当然,我们并没有完全掌握精神疾病治疗的规律。总是会有病人出现复发。但是现实情况是我们常常没有做到充分治疗。因此我们要检查我们是不是做到了这3点。只有真正做到,我们才能认为我们是进行了充分的治疗。这里的关键仍然是“足量足疗程”。
1.没有真正治愈。医生是不是正确判断了病人的情况。治愈的标准。--许多时候我们的一些医生对于治愈的标准掌握过低,或者对于药物了解不足,因此治疗不充分,症状没有完全消失。这样的病人病情出现波动是自然的。所以专家们才提出4-6个月的巩固治疗期,来考量本次的治疗是不是充分。

2.没有充分的巩固治疗期(6个月)。減药过早过快。--这4-6个月的巩固治疗期是用来充分治疗疾病的。只有病人的无症状时间长达4-6个月,我们才能说这个病人真正“临床治愈”,进入康复期了。

3.康复期维持剂量过低。--这个时期的治疗并不是有药物在服用就是在有效的治疗之中(许多时候我们以前所提倡的以最低有效剂量维持的概念是一种错误。)。过低的药物维持剂量相当于停药。在某些情况下,这样的低剂量比停药更糟糕。因为这样病人实际上处于低水平的疾病状况,由于病情不严重,不能及时被发现,从而延误治疗。同时临床经验也提示,药物治疗不足与精神症状同存时间越长,今后的药物治疗就越困难。同样是一样病程的病人,没有任何药物治疗史的病人要相对容易治疗。

大家可以对照以上3条.看看问题在哪里。请注意,这3条的核心都是治疗不足。通常是药物剂量不足,一部分是所用药物疗效不佳,医生没有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很显然,如果病情复发,我们的选择就是增加治疗药物的剂量,或者改变治疗药物。如果我们当初就没有减少药物剂量,病人的复发是不是可以避免?这就是近年来,许多专家基于二代药物的低副作用的优点,提出“什么剂量治愈,什么剂量维持”的不减药观点。尤其是在精神分裂症治疗方面更是如此。?
5
发表于 2011-4-3 14:3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楼:
谢谢回答,但是提到了起效时间判断标准是“4-6周”,但我的一个感觉是现在好些精神科为了保持一个病床的高周转利用率,病人住院时间往往不足4周,甚至我知道的有一周的,同时在急性期治疗中起效稍慢的药物也弃之不用,所以想请大家在对这个“4-6周”标准的实践上发表一下看法。
6
发表于 2011-4-3 14:3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小孩1515 于 2014-2-22 15:42 编辑

回复 6楼:
这里的“4-6周”是生物学原因的。所以住院时间过短可能是不利于治疗的。某些现代国家强调1-2周的急性期住院治疗是需要很好的院外后续治疗为支持的。他们是不是真正做的到这一点我是高度怀疑的。希望对此了解的朋友提供具体的资料。

我们强调“4-6周”的目的,就是希望精神科医生不要被各种各样的因素所左右。坚持在“4-6周”的时候作出疗效的判断。还是要强调这个“4-6周”是在剂量充分的治疗下的时间。不包括药物加量的过程。

如何实践就是医生如何坚持这个“4-6周”的充分剂量的原则。
7
发表于 2011-4-3 14:39 | 只看该作者
请教一下前辈,为什么有治疗史的会比没有治疗史的难治?是长期服药的一些慢副作用所致,还是药物同样也会耐受?我们强调早期治疗,但如果早期治疗缓解不彻底那还不如不治疗,是这样吗?还有就是前辈在临床上是如何判断疗效的,是通过量表评分,还是临床经验大体判断?哪种方式更符合临床实践?谢谢!
8
发表于 2011-4-3 14:4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楼:
疗效绝对是通过临床观察和精神检查,量表结果绝对不能代替医生的判断
大多数情况下,两者应该是一致
9
发表于 2011-4-3 16:3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5楼:所谓不能完全痊愈具体指什么:不能工作,不能自理,终身服药,还是其他什么状况?
10
发表于 2011-4-3 16:4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6楼:我指的是需终身服药,用药物来控制症状。如果康复做的好的话,社会功能还是可以恢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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