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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患**这件事上,医院不仅要承担责任风险,而且有时候还要背负不道德的骂名,很容易陷入两难的境地,就比如2007年“丈夫拒签致孕妇死亡”,家属拒绝签字或者是拒绝治疗,医院和医生要如何处理呢?
因为两位姐姐拒绝签名同意手术,醉倒在广州昌岗中路昌岗大街、发生大面积脑出血的市民刘先生在经历了数小时的药物治疗以后,昨日凌晨2时最终死在海珠区一家医院的急诊观察室里。然而家属在拥有决定权的时候,她们放弃了亲人的生命,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而牵涉其中的医院,凭着一纸患者家属拒绝手术的签字证明,又能否免责呢?在这次事件中,医院也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做不做手术,院方都要承担巨大的责任风险。
另据了解,今年7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也有了新规定。旧案新规能够让医院和家属都摆脱**吗?
新规:根据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院说法
医院认为不该让医院承担风险。首先,医院在无法取得患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按常规对患者进行了药物保守治疗;其次,新法规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让医院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进行医疗救治后可以免责,鼓励了医院遇到特殊病例时实施必要的抢救措施,这是很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治疗所需的费用并未得到解决,家属都不同意治疗,医院很难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等于要医院承担社会的风险;再者,医院若选择强行手术,反而可能惹上更多的民事**,因为医疗是高风险的行为,实施手术之后有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在新法规实施以后家属不能以医院“不经同意就强行抢救”为理由告医院,但也可以从别的方面“找茬”,在诊疗操作的各个方面挑起新的**。他特别强调:《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表述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医院有选择的余地。
律师说法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的曹培杰律师分析称,《侵权责任法》对这种情况在法理上是有定论的:死亡患者的姐姐属于近亲属,医院也取得了她们“不同意手术”的意见,有书面证明,就不能对患者实施手术,而且医院获得了免责事由。但他也说,基于各种现状,这类案子的医疗鉴定上往往留下“尾巴”,医院很难说完全没有过错,例如病历书写、告知不到位等问题。因此,结果往往是医院赔钱。
此外,他还认为,只要医疗机构进行了充分告知,患者家属作出“不同意手术”的决定后就应对后果负责任。在理论上,近亲代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做决定也可能有“不适当地履行决定权”的问题。
法律规定一个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其次才是兄弟姐妹和祖辈孙辈亲属——因此,如果刘先生的父母还健在的话,理论上有可能**两个姐姐的决定失当导致患者死亡。
市民观点
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刘先生无论是怎样一个“烂人”,都应给予全力的救助,才能体现出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编者按:这种医患**往往让医院很是无奈,对患者实施抢救吧,家属却拒绝签字,倘若手术顺利,不出现什么意外风险,倒还好说,但搭进去一笔医疗费用也无可避免;出现风险,又会导致医疗**;听从家属意见、严格遵守“术前签字”制度,见死不救吧,很有可能招致道德层面的谴责,患者家属也极有可能事后反悔,反将医院告上法庭,诉其见死不救,新的医疗**又接踵而来。医患关系是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的,因此不能一味的强调医院的见死不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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