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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回信: | [/td][/td] | 一、《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同时,《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也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做青霉素皮试共用一只针头不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目前,我处尚未接到做青霉素皮试共用针头的报告。如果您发现有医疗机构做青霉素皮试共用针头,请告知我们该医疗机构的名称,或直接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我们将责令有关医疗机构立即停止此种做法,并严格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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