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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浙江省药政管理局文件-浙卫药发【1996】215号”——“关于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建议”,《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与诊疗技术规范丛书》中头孢菌素皮试章节要求,头孢菌素皮试对象为:
1. 凡青霉素皮试阳性者,在拟接受头孢菌素治疗前,均应作皮试,如停药三天者,应重作皮试。
2. 凡青霉素以外的药物过敏者或高敏体质者(如哮喘、寻麻疹等)应用头孢菌素治疗前均应作皮试,并严密观察。
3. 凡青霉素皮试过程中曾发生过敏症状者(胸闷、气促、皮痒、微循环障碍及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等);或曾有青霉素皮试阴性,以后在使用过程中却发生过敏者,禁作头孢菌素皮试。
二、按照“关于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建议修改稿”(卫生厅医政处召集省内在杭医院的医生、药师、护理专家讨论后形成,但未发文),头孢菌素类在《中国药典》并无明确规定必须做过敏试验,要求头孢菌素的皮试对象为:
1. 确系过敏体质的患者,在接受头孢菌素注射剂治疗前,均应做皮试;
2. 对厂家在药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使用前应做皮肤过敏试验的头孢菌素,按药品说明书规定执行;
3. 曾发生青霉素或头孢菌素药物过敏性休克、急性喉头水肿、急性肺水肿、剥脱性皮炎的患者,禁作头孢菌素皮试;
4. 确实具有对某种头孢菌素药物过敏史的患者,原则上不再使用头孢菌素,如必须使用,则尽量选用侧链化学结构差异大的其他头孢菌素类药物。用药前应知情告知,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做该药的皮试,皮试阴性者在应用过程中应严密监测,并做好抢救准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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