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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注意关于“胰激肽原酶”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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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8-1-20 00: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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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主任刚告诉我们一起关于应用“胰激肽原酶”的医疗鉴定。患者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查眼底提示片状出血。医生给予“胰激肽原酶”口服,患者住院期间在解大便时,由于用力过大导致眼压突然增大,眼底大量出血,导致失明。家属状告医院的理由是:“胰激肽原酶”导致眼底出血加重,致使患者失明。医疗鉴定机构竟然判定构成医疗事故。
大家一定要记住,谨慎用药哦,保护好自己。

[ 本帖最后由 流云飘飘 于 2008-1-20 00:21 编辑 ]
2# 沙发
发表于 2008-1-20 01:58 | 只看该作者
:)

无语。
3# 板凳
发表于 2008-1-20 16:30 | 只看该作者
不用药发生以外谁负责,医生现在谁还敢做!!!!!
4
发表于 2008-1-20 17:46 | 只看该作者
我们经常用胰激肽原酶,值得借鉴。谢谢!
5
发表于 2008-1-22 12:50 | 只看该作者
值得借鉴。谢谢!
6
发表于 2008-1-22 18:31 | 只看该作者
反正错都是医生的。:(
7
发表于 2008-1-23 16:21 | 只看该作者
值得借鉴。谢谢! :call:
8
发表于 2008-1-25 21:19 | 只看该作者
没有循证证实的药物还是少用好,现在世道不好啊!
9
发表于 2008-2-4 23:3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病人干嘛那么使劲解大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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