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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粤中医[2001]59号"转发卫计委关于对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无学历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中有关人员进行医师资格认定问题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做好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无学历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中有关人员的医师资格认定申报工作,申报人员必须为符合文件要求,并有深圳正式户口,1998年6月26日前在深圳取得有效行医资格或1985年前曾在深圳公立医疗保健机构从事中医工作并退休中医人员。
请各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01年12月6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局中医处。由中医处审核后组织实践技能考核,会同人事处办理报批手续。
附:1、转发卫计委关于对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无学历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中有关人员进行医师资格认定问题批复的通知
2、关于认真做好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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