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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一消化道出血病人入院(具体情况就不说了,挺重的),随即经治医师给予抢救,并备血,给予输血,事情就这样发生了,由于我们医院没有血库,故患者家属在输血科人员带领下到血站买血,回来后给病人输血,输血前常规给药,血型,配血,核对环节均无问题,第一袋血浆输完后,在输第二袋时,病人出现过敏反应,呼吸困难,导致ST段抬高,情况危急,后来经多方会诊,积极抢救,病人转危为安。现病人治愈出院,出院时家属开始闹事,向医院及科室索赔,认为输血过敏是我们的责任,并且不听解释,说白了就是要钱,后来就改动用私人关系将此事摆平。请问这到底是谁的过错,如果走法律程序,是追究医院责任还是血站责任?有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这就好比你在医院**过敏到底是谁的责任,药是厂家生产的,况且不是每个人都过敏。嗨,不好干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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