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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食管病罗马Ⅲ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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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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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朝云哥哥 于 2014-2-22 17:07 编辑

A.功能性食管病

A1.功能性烧心诊断标准*

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烧灼样胸骨后不适或疼痛;

2.没有胃食管酸反流引起症状的证据;

3.没有伴组织病理学异常的食管动力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症状符合以上标准

A2.推测为食管源性的功能性胸痛诊断标准*

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非烧灼样胸骨正中疼痛或不适;

2.没有胃食管酸反流引起症状的证据;

3.没有伴组织病理学异常的食管动力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症状符合以上标准

A3.功能性吞咽困难诊断标准*

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固体和(或)液体食物赫附、留存或通过食管感觉异常;

2.没有胃食管酸反流引起症状的证据;

3.没有伴组织病理学异常的食管动力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症状符合以上标准

A4.癔球症诊断标准*

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持续或间断发作的咽喉部非疼痛性团块感或异物感;

2.感觉发生于两餐之间;

3.无吞咽困难或吞咽痛;

4.没有胃食管酸反流引起症状的证据;

5.没有伴组织病理学异常的食管动力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症状符合以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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