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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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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1 09: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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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事故的管理,及时有效处理放射事故,减轻事
故造成的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消瘦、使用、转
让、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过程中发生的放射事故的处
理。
  第三条对放射事故处理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
度。
  第四条卫计委和公An部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监督、
管理和指导全国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部门、公An机关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部门、公An机关协助上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
政部门、公An机关调查处理放射事故。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人体受到超剂量照射的放射事
故,公An机关协助调查。
  公An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的放射事故,卫
生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第六条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卫
生行政部门、公An机关对放射事故的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分级与报告

  第七条放射事故按人体受照剂量或者放射源活度分为:一般事故、
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具体分级见附表一和附表二。混合放射事故,
按其中最高一级判定。
  放射事故的级别由负责立案调查的行政机关确定。
  第八条发生或者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尽快向卫生行
政部门、公An机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小时。《放射事故报告卡》
(见附件一)由事故单位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出。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
的,还应当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公An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有事故
管辖权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公An机关报告。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公An机关在接到严重事故或者重大事故报
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卫计委、公An部。

  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条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迅速安排受
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
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
(一)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
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畜禽及水源的污染;(二)
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
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
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其他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三)迅速确定
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四)污染现场尚
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第十二条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保护好现
场,并认真配合公An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
织有关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赶赴事故现场,核实事故情况,估算受照剂
量,判定事故类型级别,提出控制措施及救治方案,迅速进行立案调
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地公An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
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勘查、收集证据、现场保护和立案调查,
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

  第四章事故立案调查

  第十五条对放射事故,应当立案调查。
  第十六条对一般放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部门
和公An机关组织立案调查,省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部门和公An机关进
行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对严重、重大放射事故,由省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部门
和公An机关组织立案调查,下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部门和公An机关配
合。卫计委和公An部进行监督、指导,并根据事故情况或者应省级人
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部门和公An机关的请求,给予行政和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对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事故,由公An机关依法立案侦
查,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放射事故调查结束后,由负责立案调查的卫生行政部门、
公An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后结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在结案后三十日内,负责查处的卫生行政部门、公An机关应
当写出《放射事故结案报告》(见附件二)逐级上报卫计委、公An部。
  第二十条对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
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丢失放射源或者仍未查清其下落的,由负责立
案侦查的公An机关作阶段性报告,卫生行政部门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
阶段性报告应当详细记述侦查工作情况,说明未追回放射源或者未查
清其下落的原因。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对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由立
案调查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限期改进,并处以警告或者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二)发生严重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限期改进或者停业整顿,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限期改进或者停业整顿,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情节恶劣
或者后果严重的,应当会同公An机关吊销其许可登记证件。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件
生产、消瘦、使用、转让、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
放射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
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对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件过期或者超许可登记范围生产、消瘦、
使用、转让、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放射事故,尚
不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进,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尤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由公An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发生放射事故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原发证
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公An机关分别吊销其许可登记证件,并由卫生行政
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卫生行政部门、
公An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条例》规定,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承担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公An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或者发生严重、重大事故后,不按规定程
序和时限报告或者阻挠、干扰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所
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违反《条例》规定批准不符合防护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从业的;(二)对已取得许可登记证件生产、消瘦、使用、转让、
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未实施严格监督
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防护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
三)对未取得许可登记证件生产、消瘦、使用、转让、运输、储存放
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不予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四)其
他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公An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查处放射事故
中**、**、**,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辖区、
本统计年度发生的放射事故,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及
《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表》中的《放射卫生监督监则年报表》的格式
报告。
  第三十条卫计委、公An部建立全国放射事故信息库。省级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公An机关建立本辖区放射事故信息库。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中的“放射事故”,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丢失、
被盗或者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
意外的、非自愿的异常照射。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卫计委会同公An部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卫计委和公An部联
合发布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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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沙发
发表于 2014-11-27 15:07 | 只看该作者
了解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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