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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卫计委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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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5 17: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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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长 于 2010-11-16 13:23 编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MOD}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尤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MOD}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 沙发
发表于 2010-11-16 11:34 | 只看该作者
马上就要检查了! 卫生局通知了
3# 板凳
发表于 2010-12-7 17:11 | 只看该作者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MOD}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尤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MOD}室设备。

怎么理解啊?什么意思啊?
4
发表于 2010-12-10 16:27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斑竹就不能给我加一分????????????????????????????????????????????????????????????????????????????????????????????????????????????????????????
5
发表于 2010-12-17 11:13 | 只看该作者
卫计委说有40个平米,而我们山东规定120个平米才可以,不知道下一步山东省是听中央的,还是按他自己的规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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