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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住院病人请假外出,受伤后医院是什么责任?
本帖最后由 继续沉默 于 2010-8-17 23:37 编辑
请教:住院病人请假外出,受伤后医院是什么责任?如果说请了假是医院同意了的,那么不请假呢?
如果 ...
yefy118 发表于 2010-8-17 18:58
楼主的这个话题非常有讨论价值,涉及的内容也是我们平时经常遇到的。就楼主提出的3个问题,我来谈谈我的看法。
一、请假条是有否有实际意义?是有比无好?还是干脆没有好?
答:不容置疑的一点是——请假条是一定有实际意义的,有当然比没有好。这种请假条的实质就是一个风险告知,告知制度是我们的核心制度之一。其中主要包括几个层面的内容:1、有无告知?2、有无书面记录?3、告知内容是否规范合理?4、告知内容是否完整?有无遗漏?5、告知内容有无当事人或其监护人签字认可?在当前医患关系如此紧张的现今时代,如果连第一条都没做到(也就是连告知都没有),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所有和诊疗相关的内容都应该对患方告知清楚,在中国,根据传统文化的惯例,只有一种情况是可以不向患者本人告知的,那就是对于考虑为恶性肿瘤或是不治之症的患者,为了避免对患者造成巨大的心理**,医方通常情况下会把这个情况告知给患者的家属。
二、病人要求离院外出,尤其是社区医院,病人处于康复期,家也不远,来回方便,如何防止演变成**?
答:病人要求离院外出,首先要明确的是其病情是否允许外出?对于急性期或是重症疾病的患者无疑是坚决不允许外出的。但对于社区医院的康复期病人,由于其病情相对比较稳定,如果住家也不远,不答应患者的要求恐怕比较困难,一来可能会引起病人强烈的抵触情绪,同时也无法避免病人擅自离院而走。对于这种情况,我的建议是:1、首先要向病人或家属强调病人目前尚在住院期间,即便病情再稳定,但离开医院后由于脱离了医院的管理,其行为本身就有着不安全性,按照医院管理制度,在住院期间非特殊情况的,原则上不允许离开医院;2、在已经明确耐心细致地告知病人不宜离院的理由后,如果病人仍然坚持要离院的,必须要求有家人陪同,否则坚决不同意;3、病人必须要填写完整规定格式的请假单后方能允许其离院,由于请假的时间越长,发生意外的风险就越大,所以必须制定一个请假时间的上限,比如说3天或5天,如果超出时限的,必须办理出院手续;4、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向病人及其家属告知病人在离院期间可能会发生的病情变化及应急处理办法(比如说急救小知识、紧急情况送上级医院急诊、病情不稳定时及时提前回院等)。对于经常要提出离院的病人,建议直接办理出院,既然他的病情已经稳定到了可已经常回家的地步了,继续住院根本毫无意义。对于病人请假离院之所以要设置这么多的关卡和程序,其目的有三:1、务必让患方感觉到请假离院是一件非常繁琐的事情,如果程序非常麻烦,病人会放弃提出请假离院的要求,或是减少提出要求的次数;2、通过这样的程序让病人在思想上重视请假离院这件事,自觉加强必要的自我保护;3、一旦在离院期间病人出现意外情况,减少患方向医方究责的可能性,或者在定夺意外事件的责任时,降低医方的责任程度。可想而知,如果医方根本没有采取任何的阻挠建议或是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请假程序,病人一旦在离院期间发生意外,医方将不可避免地承受更大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对“私自离院所造成的后果”,如何从法律层面分析责任?
答:无论医方在患者离院之前做了多么完善的告知及防范工作,一旦病人发生意外了,只要患方投诉医方,那么医方不可能不承担一点责任。原因很简单,那就是病人是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意外,医方必须要承担在这段时间内病人的病情变化及人身安全,即便是病人主动提出请假离院的,也签署了请假条,但在法律意义上,医院并不能因此而完全免责。只要患方提出上诉,医方至少也要承担多少的人道主义赔偿和精神损失补偿的费用。如果说患者是私自离院的,医院也将因看护的疏漏而承担一定的看护不当的责任。但必须明确的是,即便如此,我们也丝毫不能放松或降低对病人告知的要求和履行必要的请假程序,所有的这一切工作都是对自我的保护,这些工作做的越全面、越及时、越到位,对我们就越有利,就会大大降低患方向医方究责的可能性,让医方免于承担责任或是承担最轻微的责任。
随着2010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侵权责任法》的***,医方对告知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到位程度将会变得愈发重要,在医患关系紧张,患方对医方牢骚满腹、存在普遍不满的现实情境下,医方在告知方面的工作做的无微不至甚至于吹毛求疵也实在是无奈之举,如果医患关系是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的,那么医方也不至于要如此神经质地加强自我保护。这种过度的自我保护,是人类医学的悲哀,充满了嘲讽和无聊的气息,让人哭笑不得。
最后对你们的请假条提一个小小的建议:请假条的最后一句话:“患者外出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建议改成“患者外出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与医院无关。”更为完善。欢迎各位爱友参与讨论,共同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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