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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特殊人群应该特殊对待——一幼儿因过量服用多酶片引发药事**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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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6-5-17 0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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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报61(总第3172期)


    特殊人群是指人的机体功能从生理到心理发育尚不完全或者发生改变的一类人群。按其生理特性可分为婴幼儿、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以及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等。此类人群因生理及心理各异,在用药上与一般人群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对用药剂量、药物的配伍?芍さ榷加刑厥庖?蟆6杂谡饫嗳巳海?┑?br>药师更应做好用药指导,保证他们的用药安全。否则,极易引发药疗事故。

    ■错上之错

    2006年2月5日下午,张婆婆抱着自己一岁半的孙女小燕子到重庆某医药公司零售药店购药。因小燕子食欲不振,药店营业员李某推荐了助消化的多酶片,并从货柜中取出一瓶100片装的复方多酶片,吩咐张婆婆给小燕子服2片。张婆婆买下了这瓶药,但当时李某没有给张婆婆用药说明书,回家后张婆婆按照李某的吩咐及药瓶标签上的用法、用量,取出2片捣碎后用温水给孙女喂服。小燕子服药后不久便出现哭闹、烦躁不安症状。3小时后张婆婆见孙女没有好转,便又取出2片,用同样方法给孙女加服一次,患儿随后出现嗜睡症状。家人怀疑买了“假药”,马上抱着小燕子到药店质询。李某说药品是从公司配送来的,有检验报告书,肯定不是“假药”,并称孩子出现这种症状不应该由药店负责。双方为此发生**,于是张婆婆及其家人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南岸区分局举报求助。得到举报,稽查人员迅速赶往现场进行调查,经分析判断,这是一起因小儿用药过量及用药方法不当引起的事故。经稽查人员现场调解,药店同意承担张婆婆携小燕子去医院就诊的全部医疗费用,当事人李某向张婆婆及其家人道歉,此**得以解决。

    ■店员之“硬伤”

    用药剂量指导上有失误。该药说明书上注明用法用量为口服2~3片,一日3次,指的是成人用药量及用药次数,而店员李某错误地将其理解为是小儿用量。小儿用药剂量通常按体表面积计算,一岁以上小儿的体重按下式计算:实足年龄×2+8=体重,小儿体表面积=体重×0.035+0.1(体重30公斤以下儿童),小儿用药量=成人剂量×小儿体表面积/1.7<扑憧芍??凰臧氲男《?靡┝浚?绻?闯扇?br>用2片计算,最大用药量应为0.58片;如果按成人用3片计算,最大用药量则应为0.87片。如果修正数字按整位数计算,小燕子最大用药量只能是1片。而营业员李某所说用药剂量大了近2倍,显然是错误的。李某因药学知识贫乏,对患儿用药进行了错误的指导,最终导致不良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推荐药品不正确。多酶片是胃蛋白酶和胰酶制成的复方制剂,为生化类药品,在酸性条件下易被破坏,故服用时不可嚼碎或研碎,这在药品说明书上有明确的提示。该药在正常用量及正确用法下,一般不会发生不良反应,但用法不当及因小儿个体差异产生不良反应是有可能的。小儿口服用药多为散剂、颗粒剂、合剂或可以粉碎的片剂等,多酶片虽为片剂,但酶制剂是不宜研碎口服的药品。药店营业员李某不注意婴幼儿用药特点,为其推荐多酶片是不合理的。

    侵犯了购药者的知情权。药品售出后,李某应当将药品使用说明书交给顾客。虽然多酶片为非处方药,但说明书是指导患者安全用药的法律文书,对药品的用法、用量以及注意事项及不良反应都有明确的记载,而李某没有将药品说明书交给顾客,购药者由于缺少医学、药学方面的知识,在没有说明书的情况下把多酶片研碎冲服,这是正常的。任何产品只要经消费者使用,消费者便有知情权,更何况药品是特殊商品。但李某未做到这一点,明显侵犯了顾客的知情权。

   ■药店之“软肋”

    药师离岗,指导不力。指导患者合理用药,是执业药师义不容辞的职责,特别是对于特殊人群的用药,更需要专业化的药学服务。然而药监部门在检查该药店时发现,在该店注册的药品消瘦人员虽有10人之多,但具有药师资格(含执业药师)的药学技术人员仅有1人,而且当时还不在岗。该店包括李某在内的多数营业员只经过了简单培训后便被聘任上岗,因缺少医药方面的知识,无法担当起对患者合理用药的现场指导。

    出现这样的事故,既有企业管理方面的问题,也有药品消瘦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的原因。其实,药店售药不仅仅是卖药,更重要的是在售药的同时为顾客提供优质的药学服务,特别是对特殊人群开展用药前的指导更是执业药师的职责。笔者将这一案例写出,是想提醒广大药师在为顾客,特别是为特殊人群进行用药指导时一定要问明病情,小心荐药,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文/向元灿
2# 沙发
发表于 2010-6-2 10:49 | 只看该作者
这一种我们临床其实蛮多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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