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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求助] 有谁知道浙江 上海都需要住院医师规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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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14-10-8 12: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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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浙江 上海都需要住院医师规培吗?本人想去那边工作,若是需要的话我们没有规培证书,就去不了了。有知道的麻烦说声。谢谢、
2# 沙发
发表于 2014-10-8 20:12 | 只看该作者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限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高等学校、中福会,各培训医院: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学研究生教育的迅速发展,毕业研究生已成为住院医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不同临床经历的医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得到合适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根据卫计委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现就毕业研究生参加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学习或临床工作专业与现培训专业不同的毕业研究生均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年。
二、原学习或临床工作专业与现培训专业相同或部分相同的毕业研究生,培训医院应对其进行临床能力测评,根据临床能力测评结果决定其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年限。
三、未通过临床能力测评的毕业研究生,均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年。
四、通过临床能力测评的临床医学硕士学位(含科学学位和专业学位)毕业生,可直接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年。
五、通过临床能力测评的临床医学博士学位(含科学学位和专业学位)毕业生,可直接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年或第三年。
请各培训医院根据本规定,按照《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对毕业研究生进行认真的临床能力测评,科学确定他们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年限,合理安排他们的培训内容,保证他们对本学科培训细则要求内容的全面掌握,确保培训质量。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3# 板凳
发表于 2014-10-8 20:12 | 只看该作者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衔接体现在哪些方面?
解读: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实行住院医师招录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相结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相结合、临床医师准入标准与专业学位授予标准相结合。
二、本实施办法中的“临床医学”包括哪些一级学科?
解读:本实施办法中的“临床医学”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学。
三、参加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项目的培训对象为何种身份?
解读:参加该项目的培训对象具有硕士研究生和住院医师的双重身份,接受高校和培训医院的双重管理。
四、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项目面向哪些人招生?
解读:该项目的招生对象原则上为参加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应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五、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项目的招考方式有哪些?
解读:招考方式有两种:推荐免试和全国统考,并根据教育部当年研究生招生工作要求组织实施;研究生入学复试和住院医师招录由各高校和培训医院共同组织实施。
六、培训课程如何设置?
解读:培训课程由政治理论课、外语、基础理论及专业课三部分组成,基础理论课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公共科目相结合,专业课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中规定的专业理论课相结合。
七、临床技能训练如何进行?有何标准和要求?
解读:应按照《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要求,进行临床技能训练,完成临床培训轮转,通过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规定的各科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综合考核,取得《医师***书》和《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八、学习年限是几年?
解读: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为4年。研究生培养期间,因个人原因终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研究生学籍同时自动取消。
九、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解读:(一)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二)取得《医师***书》;
(三)取得《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四)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论文答辩。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者,可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硕士研究生***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书。
十、         培训期间享受何种待遇?
解读:被高校录取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享受《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获得研究生学籍,但不纳入高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范围,不享受国家和高校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补助和生活补贴。
十一、本实施办法从何时起开始实施?
解读: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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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8 20:13 | 只看该作者
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若干政策解读
1.    Q:康复治疗师是否应该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A:不纳入。康复治疗师属于技师范畴,其性质类似于放射技师、护师。康复治疗师是按照康复医师制定的治疗方案对病人进行治疗,其权限不同于医师。在发达国家,康复治疗师也不需要接受住院医师培训。但目前康复治疗师来源比较复杂,培训也不规范,由于其也在病人身上从事治疗操作,因此需要以另外的途径对其培训进行规范。
2.    Q:拟从事检验医学工作的何类毕业生需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检验医师的出口和职称晋升问题如何解决?
   A:拟从事检验医师工作的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以及本科为临床医学专业的检验医学专业研究生,必须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检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甚至检验专业的硕/博士(无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者),不列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因为按照我国现有规定不允许参加执业医师考试,不可能向检验医师发展。但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安排其进行临床相关知识和技能的训练。
检验医师属于执业医师的一个分支类别,2003年10月中国医师协会成立了中国医师协会检验医师分会,2004年卫计委在我国专科医师准入制度的试点工作时,确定在首批专科医师准入制度建立行列中纳入检验医师。检验医学隶属于临床医学范畴,是临床医学的一部分,成为检验医师的人员应该具备临床医学和医学检验两方面的基本素质。卫计委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中提出:“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承担检验医师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在我国,检验医师原则上可以是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经实践和考核获取执业医师资格,再进行检验医学培养,考核合格后获得检验医师资格。自2001年以后,卫计委建立了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并为临床检验专业设立了临床医学检验学,在晋升职称时,可以从医师系列晋升。
3.    Q:培训科目和医院临床科室及岗位设置如何对应?执业资格如何与培训项目相衔接?
   A:内科: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肾病科、内分泌科、风湿科、变态反应专业、老年医学科、传染科(感染科)、肠道传染病科、呼吸道传染病科、肝炎科、虫媒传染病专业、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蠕虫病专业、结核病科、地方病科、职业病科、职业中毒科、尘肺科、放射病科、物理因素损伤专业、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外科:外科、普通外科、肝脏移植科、胰腺移植科、小肠移植科、神经外科、骨科、泌尿外科、肾脏移植科、胸外科、肺脏移植科、心脏大血管外科、心脏移植科、烧伤科、整形外科、运动医学科
    妇产科:妇产科、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科、优生学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儿科:儿科、新生儿科、小儿传染病科、小儿消化内科、小儿呼吸内科、小儿心内科、小儿肾病科、小儿血液科、小儿神经内科、小儿内分泌科、小儿遗传病科、小儿风湿免疫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专业、儿童营养科、儿童心理卫生专业、儿童五官保健专业、儿童康复科
    急诊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
    神经内科:神经内科
    皮肤科:皮肤科、皮肤病科、性传播疾病科
    眼科:眼科
    耳鼻咽喉科:耳鼻咽喉科、耳科、鼻科、咽喉科
    精神科:精神科、精神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药物依赖专业、精神康复专业、社区防止专业、临床心理科、司法精神专业
    小儿外科:小儿外科、小儿普通外科、小儿骨科、小儿泌尿外科、小儿胸心外科、小儿神经外科、小儿肿瘤外科、新生儿外科
    康复科:康复医学科
    麻醉科:麻醉科、疼痛
    医学影像科:放射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磁共振诊断专业)、核医学科、超声诊断科、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神经肌肉电图专业、介入放射科
    医学检验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和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和血清学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临床病理科:病理科
    口腔科:口腔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正畸科、口腔修复科、口腔预防保健科
    全科医学科:全科医学科
    肿瘤学:肿瘤内科、肿瘤外科、放射治疗科
    中医内科:中医内科、中医肿瘤科、中医急诊科、中医老年病科
    中医外科:中医外科、中医肛肠科、中医皮肤科专业
    中医妇科:中医妇、产科
    中医儿科:中医儿科
    中医针推:中医针灸科、中医推拿科、中医康复医学专业
    中医骨伤科:中医骨伤科
    中医五官科:中医眼科、中医耳鼻喉科、中医口腔科专业、
    中医全科:中医全科
    不能归类:中西医结合科、医疗美容科、临终关怀科、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4.    Q:外籍学生、港澳台学生是否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A:可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一项与国际接轨的制度,若经过我们培训的医师能够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更有利于扩大这项制度的影响。但招录的外籍学生不占用现有的2500个名额,[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不出资,费用由培训学生自己负责。
基于一个中国的原则,港澳台学生与大陆学生享有同等机会,公平竞争,具体招录事宜由各培训医院自行安排决定录取与否。
5.    Q:影像医学包括放射、超声、核医学,培养时是否可以根据今后就业意向有所侧重?
   A:放射、超声、核医学各学科方向可依据培训细则,按照“基础相同,各有侧重”的原则,在前期完成相同的基础科目培训,从第25个月起,可选择不同方向重点培训。
6.    Q:启动专科医师培训的问题。
   A:初定2011年启动专科医师培训工作,以使2010年招录的部分博士学位住院医师培训人员结业后能够和专科医师培训无缝衔接。启动时,先从卫计委已经确定的16个学科开始,以后再组织专家研究扩展,成熟一个,开展一个,争取“十二五”期间形成比较完善的专科医师培训体系,前和住院医师衔接,后和岗位设置衔接。专科医师基地标准从严掌握,临床医学中心、市级重点学科优先。专科医师培训方式采用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先定单位,再送到培训基地接受培训的方式进行,工资和社保待遇等由派出单位支付,培训基地适当支付绩效奖金和加班费、值班费。专科医师培训和考核执行全市统一的标准,证书由全市统一发放。专科医师培训不设强制准入要求,但一个医院具有专科医师资格人数占临床医师的比例、承担专科医师培训的任务量作为医院综合评审的重要指标。继续和教育部、***学位办沟通协调,争取获得专科医师证书者有渠道获得临床医学专业博士学位。目前胸科医院、肺科医院、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等因专科性太强,还不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因此拟将这几家医院作为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单位2010年启动专科医师培训试点,2011年总结这几家医院的经验后,全市启动专科医师培训工作。
7.    Q:培训内容如何与临床路径相结合?
   A:根据卫计委临床路径标准,并参照上海市实际情况,由专家确定适合上海的临床路径,并放入培训方案作为相关科目相关疾病的培训内容。早期可以选择部分成熟的临床路径,以后逐渐增加。
8.    Q:培训科目中是否应该增设老年医学?
   A:不设。老年医学虽有其特殊性,老年人在新陈代谢、各项指标检测等方面与其他年龄段的患者有所不同,病种涵盖心脑血管疾病、内分泌、肿瘤等多个方面,老年科医师需要有较为全面的知识基础。美国的住院医师培养模式是把老年医学作为内科学的一个分支,认为内科医师应该能够处理大多数的老年病例,本科教育课程、毕业后教育课程、除儿科学以外的所有住院医师培训课程以及继续医学教育都应该涉及老年医学。此次上海市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的是让住院医师接受更好的医学通识教育,住院医师阶段的学科设置不宜过细、过专,故在住院医师培训科目中不单独设置老年医学,但内科住院医师须到老年科轮转。老年医学应该作为更高阶段的专科医师培训科目,更有利于培养优秀的老年医学人才和促进学科的发展。
9.    Q:培训科目中是否增设临床营养科?
   A:临床营养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疾病诊疗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临床医学的发展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卫计委医政司在2009年选择部分医院开展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临床营养师是通过临床路径培养出来的营养师,直接从事的是临床工作,要求其首先是一名合格的医师,懂得临床医学专业知识,同时更要掌握全面的营养学知识。调查显示,目前从事临床营养执业的人员组成参差不齐,非专业人员管理临床营养工作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少是从检验等其他医技科室转来的。专家倡导参照全科医师的培养模式来培养临床营养师。医科院校毕业生通过住院医师培养之后,进入指定的临床营养师培训基地接受临床营养学治疗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成为临床营养师。同时还要成立专门的资格委员会或认证中心,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的考评。目前,中国医师协会营养医师专业委员会正在推动建立临床营养师专科培训基地,以配合对临床营养师人才的培养工作,同时还计划推动规范化医院营养科的标准建设,对人员配备、设备管理等硬软件提出明确要求。
10.Q:拟从事心超的医师来源是内科(心内科)医师还是影像医学科医师?
   A:根据卫计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编写的《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试行)》有关培训要求,对内科和影像医学科住院医师培训内容作比较,见下表:
       培训内容
培训科目
内科方面
超声方面
内科
心血管内科(含心电图室)4个月,了解超声心动图操作技术。
医学影像科2个月,要求掌握超声正常解剖结构;彩色多普勒超声的基本原理;常见心血管系统的超声诊断;了解二维超声、M型超声心动图、彩色多普勒血流成像等。
影像医学科
内科2个月,掌握常规问诊和物理检查技术,心内科方面要求熟悉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冠心病心包炎的临床表现、体征、实验室检查和诊断要点。
初步培训阶段,超声科3个月,要求掌握超声医学基础知识,熟悉超声诊断的步骤、图像分析方法,学习和熟悉超声图像资料的记录方法,能基本正确书写诊断报告书。分专业培训阶段12个月,超声学方面要求进一步深化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组有关的基础理论和临床知识,其中包括介入性超声和超声治疗学。学习和熟悉临床超声诊断学,常见病变的诊断与鉴别诊断以及报告书写。
通过比较,认为从事心超的医师在住院医师培训阶段应在影像医学科培训。
11.Q:重症医学归入急诊科培训是否合理,是否需要在卫计委现有的急诊科培训大纲中适当增加重症医学的内容?
   A: 根据目前上海市医院通行的模式,重症医学科(ICU)多挂靠在急诊科,故暂不单独设置重症医学科为培训科目。根据目前卫计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编写的《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试行)》有关培训要求,急诊医学住院医师须在呼吸科RICU、心血管科CCU和急诊ICU轮转,故不需要再在此基础上另外增加ICU内容。
12.Q:120急救医师以及乡村医师是否列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A:暂不纳入。
13.Q:对于研究生参加培训的年限是否有具体细则的规定?
   A:硕士、博士研究生根据其已有的临床经历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硕士研究生培训时间可减为2年,博士研究生可减为1年。也就是说,博士至少培训1年,硕士至少培训2年,各医院可根据自己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延长培训时间,但必须在签订合同前与报考学生讲明。各培训医院可对录用的硕士、博士进行临床能力测评,根据其测评结果和既往临床经历确定培训年限,相关标准今年先由各培训医院自行制订,但此标准不可低于市卫生局的要求。
目前我们设想把各学科的培训内容设置成一系列培训模块,每个学科由不同模块组成。研究生如能提供某一或某几个模块的相关临床经历证明,并通过临床能力测评,可免除该模块的培训,减少相应的培训时间。
研究生减少培训时间,由个人提出申请提前参加结业考核,考核合格者授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不合格者仍继续参加培训。培训时间超过三年者,继续培训培训的费用由个人负责。
14.Q:关于待遇的详细解释和相关规定,“同工同酬”是否可以由卫生局或各大学系统建立统一的标准?
   A:培训对象依法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社会保障,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其工资奖金按照其学历和资历情况,参照所在培训医院同类人员水平发放。其收入主要由国家地方政策性规定的工资、津补贴以及单位绩效(包括节日费、奖金等)等项目组成,除国家、地方政策性规定的工资、津补贴以外,每个培训医院绩效(奖金)发放水平是不一样的,也与每个人员的业绩考核直接挂钩。目前同岗的在职人员在不同的培训医院以及做出的不同业绩实际收入水平也存在差异。因此,没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发放标准。
15.Q:各培训医院分配计划中本科、硕士、博士的比例能否适当调整?
   A:主要在各大学系统内部进行调整,总体结构仍保持平衡。上海市层面,三者比例可以适当微调,但不可能进行较大调整,尤其不能减少本科生招生数量。
16.Q:各培训医院招生计划名额数能否进行调剂,通过何种途径?
   A: 可以适当调剂,今年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或各大学系统内部进行协调,明年由[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出资建设统一信息平台,在平台上进行调剂。
17.Q:住院医师的培训就业协议及合同和谁签?
A:由住院医师与培训医院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
18.Q:住院医师的培训暨劳动合同文本由谁制定?
A:由卫生局制定全市统一的合同文本。
19.Q:培训医院是否可以招录外地毕业生?
   A:如果有外地优秀医学院校的优秀生源,建议招录。如果是一般生源,建议暂不招录,待各医院第一批招录完成后,在淘汰的本地生源中进行补招录。
20.Q:医学影像专业是否可以招录其他临床专业的毕业生?
   A:可以招录,但其已有的其他专业培训经历不能抵扣住院医师培训时间,出基地后只能从事影像专业工作。
21.Q:09年毕业但尚未就业的学生,是否可以直接与医院签劳动合同?
   A:该学生如果在2009年年底前已经签好劳动合同,视为已经就业,无须培训。若2009年没有签约,自2010年起不可以再签订劳动合同(无两证),必须进入基地接受培训。
22.Q:已经录用且不进基地培训的员工,如何申报户口?
A:按照原来途径进行申报。
23.Q:中医学、肿瘤学基地能否再申报?
   A:计划在2010年4、5月份进行中医学基地的评估、论证工作和肿瘤学基地的补充申报、评估工作。
24.Q:住院医师的培训计划由谁制定?
   A:由卫生局组织专家制定培训大纲和培训细则,各培训医院根据大纲和细则确定本院各科目、各学生的培训轮转计划。
25.Q:综合医院是否可以承担部分中医毕业生的内外科轮转培训?
   A:可以。只要中医大纲中有内外科的培训内容,各综合医院可与中医住院医师培养医院进行协商,承担相应的培养任务。根据2010年全市的培训任务,目前拟选择部分有培训能力的综合医院中医科,根据其临床医疗、教学开展情况和中医培训基地共同承担培训任务;今后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26.Q:全科医学的公共科目如何培训?临床学科的培训是否可与二级医院/社区医院合作?
   A:公共科目的学习可以以大学为平台进行,卫生局不再组织统一培训;临床学科培训的部分内容可以分散到各集团医院所属的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完成,但质量由招录医院把关。
27.Q:全科医学的培训住院医师能否中途转学科,或培训结束后从事其他学科的工作?
A:不可以,只能从事全科医师的工作。
28.Q:住院医师最后的结业考核由谁负责?
   A:由卫生局组织制定统一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但可在各大学或医院设立考点,由各大学或基地协助完成考核工作。
29.Q:本科生完成三年培训是否可以拿到硕士学位?
A:有望拿到,但目前还在积极争取和协调中。
30.Q:住院医师的工资福利待遇费用何时下拨?由医院发还是由人才中心发?
A:为便于缴金和个调税等,经费将随住院医师一起划拨所在培训医院,统一由培训医院支付和缴纳。
31.Q:培训期间住院医师产假问题?是否一定要延期一年?
A:若在培训期间住院医师生育,享受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若产假结束后,本人自愿提出继续参加培训,就不一定要延期一年。
32.Q:因考试不合格而延长培训期限的住院医师,延长期签订何种合同?是否享受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
      A:除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原因以外,因考试不合格,本人申请要延长培训期限的住院医师,按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规定,延长期间双方只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对象不再享受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
33. Q:培训医院缺少某些科室需要送到外院培训,跨医院培训期间的福利待遇由谁承担?
A:为便于统一缴金和个调税等,原则上住院医师工资待遇由签约培训暨劳动合同的培训医院发放。在委托外院培训期间,医院双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其单位绩效部分由被委托培训的医院承担,并划转签约的培训医院。
34. Q:因考试不合格而延长培训期限的住院医师,延长期的培训计划如何安排?
A:由培训医院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住院医师的薄弱环节安排有针对性的重点培训。
35. Q:中西医结合专业的毕业生如何开展培训?本科为西医、研究生为中医或本科为中医、研究生为西医的毕业生如何开展培训?
    A:中西医结合专业因目前没有相应的二级学科,其毕业生可在8个中医类别的培训学科中选择某一学科进行培训。对本科和研究生分别学习了中医和临床医学内容的情况,可选择西医或中医进行培训,但依据毕业生所取得的相应的学历,如本科为西医、硕士为中医,则如选择西医培训,认可其本科学历;如选择中医培训,认可其硕士学历。今后须根据其选择的培训类别,参加此类别的执业医师考试。
36. Q:本科非医学类的毕业生(如运动人体科学)是否可以参加培训?陪训后是否可以获取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
    A:不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章第九条内容: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故具备医学专业学历方可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37.Q:住院医师培训是否应该增加常见职业病防止知识的培训?
   A:职业病学是一门涉及多个专业的学科,在临床上累及内科(心血管、呼吸、血液、消化、肾脏等)、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多个系统领域,世界卫生组织(WHO) 、英国等国际性[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机构、国家都十分重视对医学院校本科生进行职业卫生教学。职业病同传染病一样,均是我国法定的疾病,我国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止法》。目前职业病防止形势严峻,职业病早期诊断和治疗非常重要。由于此次上海市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阶段的学科中暂未单独设置职业病学,为增进住院医师对常见职业病知识的了解,将会在公共科目中增设常见职业病防止知识的培训,作为一种普及性的教育。
38.Q:常见职业病防止知识的培训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A: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止相关法律法规,职业病诊断程序等,拟在公共科目中安排共计8个学时的课程。
39.Q:心电图医师和神经电生理医师由影像科培养,还是各由内科/神经内科培养?
   A:心电图和神经电生理基于卫计委《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均归入医学影像科。但从内容上看,心电图专业确实归属于心内科,心电图医师必须掌握心内科相关内容;神经电生理学确实归属于神经内科的一个分支,一名优秀的神经电生理医师必须具备扎实的神经内科临床基础。在目前培训专业和岗位设置尚没有很明确对应关系的情况下,这两个岗位用人来源于内科/神经内科或影像科均可以,医院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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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8 20:14 | 只看该作者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全面提高本市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为人民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本市建立由分管市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法制办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的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学会组织各相关学科专家,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标准、培训大纲、培训考核的规定,开展培训医院评估认定、培训标准细则制定、培训过程指导和考试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培训医院
    第六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医院内进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督导,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七条 培训医院要成立本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同时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培训医院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招录培训对象数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培训医院带教能力和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临床医师需求,确定下一年度各培训医院的招录计划。
    第九条 各培训医院按下达的招录计划数,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指导下,参照原有的招录用工方式组织招录,并将录取结果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 培训按卫计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小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肿瘤学等19个临床学科和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针灸推拿、中医五官科、中医骨伤和中医全科等8个中医学科开展。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报请卫计委同意后,增设或调整部分培训学科。
    第十一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培训医院的带教医师指导下,按照卫计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培训大纲以及《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以从事临床实践技能训练为主。
本科毕业生培训时间为三年,毕业研究生根据其已有的临床经历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
    第十二条 培训对象出科考核由培训医院自行组织。公共科目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学会统一组织。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于达到执业医师报名条件的培训对象,培训医院应组织其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培训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
    第十四条 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可以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者获得卫计委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自2010年起,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新进入员聘任临床医学类初级医师岗位和晋升临床医学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培训期间,培训医院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培训对象劳动关系委托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培训期限为合同期限。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
    第十七条 培训对象依法参加并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社会保障,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其工资奖金按照其学历和资历情况,参照所在培训医院同类人员水平发放。
    第十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者,可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九条 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培训医院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本人申请,培训医院同意,延长期内只签订培训协议,不再签订劳动合同,不再享受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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