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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考政策]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医师定期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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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7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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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卫办医函〔2019〕10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我委今年首次运用国家医师定期考核系统开展考核工作。通过考核发现,部分医师、医疗卫生机构和考核机构对医师定期考核系统不熟悉,导致部分医师未完成考核或考核不合格。鉴于此情况,经研究,决定再次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补考工作,同时,明确对考核不合格人员的处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补考人员范围

  (一)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目前主要执业机构在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参加本周期定期考核的医师。

  (二)2019年下半年补考和2019年下半年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医师。

  (三)已报名参加本周期考核而未完成考核的医师。

  二、考核时间

  2020年1月2日-8日。具体考核安排由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另行通知。

  三、考核不合格人员的处理程序

  (一)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按照《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后,参加全省统一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二)补考不合格和周期内未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根据《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注册机关对其进行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将注销注册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三)被注销注册的医师,须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市级及以上预防保健机构接受至少3个月的培训,培训合格后参加全省医师注册考核,考核通过方可重新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师定考办接到通知后,要迅速进行安排部署,尽快传达到辖区内每一家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定**要认真梳理本单位应参加补考的人员范围,并负责通知到位,确保符合考核的对象应考尽考,不漏一人。

  (二)本周期定期考核结束后,各级注册机关在对考核不合格人员进行注销注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被注销注册当事人有异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可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讼。

  (三)各级注册机关要加强医师注册管理,严把审核关,严禁被注销人员在注销注册前提前变更。如已变更注册的,要及时通报相关医疗机构和注册机关,退回变更信息或协同予以注销注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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