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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划定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和核定省内合格人员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300号)划定。二、基本原则按照国家人社部“在国家划定合格标准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分数设省内合格线”的原则要求和稳定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的需要,确定省内合格标准划定范围和标准为:
Ⅰ类省内线:在县级(不含市州所在地的县、市、区,下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最近两个考试年度成绩滚动计算达不到全国合格标准,但滚动计算后,各科目考试成绩均不低于55分的考生,可确定为达到Ⅰ类省内合格分数线。
Ⅱ类省内线:在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最近两个考试年度成绩滚动计算达不到全国合格标准,但滚动计算后,各科目考试成绩均不低于50分的考生,可确定为达到Ⅱ类省内合格分数线。
达到Ⅰ类或Ⅱ类省内分数线的人员分别取得相应专业和级别的省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给省内合格证书。三、实施细则(一)省内合格线的划定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可列入相应省内合格线划定范围:1、Ⅰ类省内合格线划定范围:⑴县级**部门所属的公立医药卫生机构;⑵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⑶各行业所属的设置在贵阳市区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⑷各级各类私营医疗卫生机构。2、Ⅱ类省内合格线划定范围: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⑵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二)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的效用1、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符合上述有关条件的,取得省内合格专业技术***书(注明“Ⅰ类省内合格”或“Ⅱ类省内合格”),表明其基本达到相应专业、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具备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2、取得省内合格,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管理,受聘后享受相应岗位级别待遇。3、取得省内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资格与***合格人员享受同等待遇。4、取得省内合格的,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流动从业时,其所取得的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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