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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的春天来了,尤其是师承的,赶紧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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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21: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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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的春天来了,尤其是师承的,赶紧看看吧!!
国家要大建基层中医馆!须符合这些条件
未来几年,基层将有大批中医馆拔地而起,但它们必将合这些条件
近几年国家各种政策上扶持中医药的发展,鼓励基层中医馆的建设,而2016年这四大变化将加速基层中医馆的建设:
第一
,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但中药饮片还有利润这里输入标题
今年年初,***下发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要巩固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改革成果,新增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
在全国公立医院都将实施药品零加成的时候,中医药饮片仍可一定范围内加成,可见中医药将“有利可图”。再加上不断理顺的中医药服务价格,未来中医药服务也必将是“香饽饽”。
第二
民间师承中医可以“合法执业”
民间中医大部分因学历限制无法考取执业医师证,面临着“非法行医”风险,而
国家中医药法逐步完善《中医药法(草案)》,二次审议提出民间师承中医可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后,即可取得医师资格。
等《中医药法》正式***后,可预见更多的民间中医将有行医资格,政策放开了,一直想施展抱负的中医人将更多的选择去开办一个中医馆。
第三
国家为基层中医馆的建设定目标
今年8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已经下发了《关于印发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其中对基层中医馆的建设定了目标,8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7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建设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并且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的种类和数量,中医药内容不少于40%。
所以在未来几年基层医疗机构开办中医馆将是必须完成的任务。
第四
在职医生可开办医疗机构,可多点执业
1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了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通知,其中删除了“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定,就意味着在职医务人员可以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了。
近日,天津市又下发《医师区域注册暂行规定》,从2016年11月20日起,天津将实行区域注册制度,其中规定医师在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执业机构称为其他执业机构,医师经注册后,在其他执业机构执业,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天津这是全面放开医师多点执业了,也是已领全国的趋势。
这样在职医生开办医疗机构合法的前提下,医生又可以多点执业,这也势必会加速基层开办中医馆的热潮。二
基层中医馆建设必须符合这些条件
11月3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了《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指南》,此前各地也***了基层中医馆的建设的要求,但都是很陈旧的文件,而且限制性的规定也参差不齐。而此次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面相全国基层医疗机构发放的文件。
该指南用于指导全国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建设。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建设,由各地参照此指南,自行制定建设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我局组织专家在总结各地先进经验和地方标准基础上,制定了《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指南》,供各地参照执行。
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我局组织专家在总结各地先进经验和地方标准基础上,制定了《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指南》,供各地参照执行。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可参考本指南,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细化本省区市标准
用于指导本省区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建设。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建设,由各地参照此指南,自行制定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指南
一、中医科室设置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含民族医,下同)科***设置,并设中医诊室(2个以上)、中医治疗室(2个以上)等,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中药煎药室、中药库、治未病室、示教室和候诊区等。
(二)中医科室集中设置,原则上设在机构的一楼或沿街等突出位置,装修装饰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形成中医药文化氛围浓厚并相对***的中医综合服务区,诊区外悬挂“中医馆”、“国医堂”等牌匾(可按本地特点进行统一要求)。中医综合服务区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平米。
(三)配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计算机等基本设备,并配备10种以上中医诊疗设备和康复设备(选配参考详见附表)。
二、中药房建设和药师服务请
(一)中药房原则上在中医综合服务区内相对***设置,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4号)进行建设。配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冷藏柜等,其中中药饮片柜(药斗)要结构规范合理、外观古朴典雅并具有防虫蛀、防腐蚀、防潮湿等功能。
(二)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应与业务需求相适应,中药饮片(含中药颗粒剂、民族药制剂)原则上不少于300种。
(三)有条件的可设置煎药室提供煎药服务,其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平米;也可与上级中医医院或有合格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等进行合作,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提供中药饮片配送、代煎代送等服务。
三、中医药人员配备
(一)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占本机构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且应不少于2名。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从事中药饮片调剂的,应为中药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过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煎药室工作人员,应经过中药煎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中医医疗和康复服务
(一)能够提供中药饮片、**、艾灸、刮痧、拔罐、中医微创、推拿、敷熨熏浴、骨伤、肛肠、其他类等项目中的6类以上中医药技术方法。
(二)中医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达30%以上;中医处方(包含中药饮片、中成药)占处方总数的比例达30%以上;中药饮片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达5%以上或中医非药物疗法治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达10%以上。
(三)能够应用中医药康复手段,结合现代理疗方法和中医药理论方法,对中风后遗症、肢残等疾病进行康复治疗。
(四)鼓励培育中医优势病种和中医特色专科,坚持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大力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提高基层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临床疗效。
(五) 其实,中医人都明白,药食同源,治养同道。现实管理中,治病与保健养生最大的界限实际上是用什么方面的区别。
中医院校开展针灸、中药治病就是医疗;开展艾灸、拔罐、推拿**、刮痧、食疗、药足浴就是保健养生项目。加强中医教育能力知识关注“广东医学医术临床实践继续学府”微信公众平台课程简介介绍,或关注微信chenssjun互动。实际站在中医的理论范畴,这是一回事。那么,现在只要做好取证、注册,正规经营就可以了。
五、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一)规范提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不低于国家基本要求。
(二)运用中医药理论知识在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运动锻炼等方面对居民开展养生保健知识宣教等中医药健康教育,注重发挥权威中医类报刊等媒体的健康传播作用,在健康教育印刷资料、音像资料的种类、数量、宣传栏更新次数以及讲座、咨询活动次数等方面,应有40%以上的中医药内容。
(三)运用中医药知识和方法,开展2种以上慢性病患者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四)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救治等工作。
六、信息化建设
(一)接入并使用中医健康信息平台,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功能涵盖中医特色电子病历、辅助开方、辅助诊断、名老中医知识库、古籍文献知识库、远程诊疗、远程教育、远程会议以及中医药健康管理等。
(二)鼓励使用移动互联网、智能客户端、即时通讯等现代信息技术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收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等服务,探索互联网延伸医嘱、电子处方等网络中医医疗服务应用,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七、规章制度执行
(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格中药饮片、中成药的使用管理,执行中医药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等中医药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二)建立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中医药基本医疗、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中医药适宜技术使用等情况,纳入人员年度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内容。
(三)制定执行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
引导无证中医人取证与正规行医从业
从国家对中医药的政策发展看,国内对于中医药的发展扶持与准入条件会不断放宽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引导无证中医人取证,做好取证、注册,正规经营,从无证到有证的规范管理是必要的。
引导无证中医人取证与正规行医从业
从国家对中医药的政策发展看,国内对于中医药的发展扶持与准入条件会不断放宽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引导无证中医人取证,做好取证、注册,正规经营,从无证到有证的规范管理是必要的。
引导民间中医取得国内中医行医资格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是在《执业医师法》的围墙中给中医人开了一扇窗户,建议各地做好政策公告、资格申请、报名考试、考前辅导等服务,帮助无证中医取得行医资格,帮助乡村医生开办中医诊所,让无证民间中医进入中医正规服务群体规范管理。
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学确有专长证书
附:卫计委令第52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 出师考核
  第六条 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出师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学历或学力证明;
  (五)指导老师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六)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
  (七)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出师考核者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三章 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八条 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条 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六)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 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计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授予《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八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六)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计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计委统一印制的《医师***书》。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
  (五)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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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沙发
发表于 2016-12-15 22:02 | 只看该作者
乡镇卫生院实行起来很难,目前乡镇卫生院患者源甚少,老百姓的不信任是长期遗留问题!
3# 板凳
发表于 2016-12-15 22:02 | 只看该作者
真的假的。天下馅饼。
4
发表于 2016-12-15 22:04 | 只看该作者
徐其鑫123 发表于 2016-12-15 22:02
真的假的。天下馅饼。

新的中医药法还没颁发实行呢,即使实行起来也有相当大的困难!

5
发表于 2017-1-12 12:41 | 只看该作者
重在落实啊。
6
发表于 2021-1-29 20:34 | 只看该作者
湖北有师承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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