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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跨村行医引命案 村医受罚敲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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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7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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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发于2012年7月的一例卫生监督执法案件,近期由**作出行政判决,村医阿亮因跨村行医且存在医疗过错引发命案,必须受到处罚。这一持续两年多的案件提示,村医执业切勿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地点。
      “70后”的阿亮(化名)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申办了《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登记地点均为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甲村74号。可为了增加收入,阿亮又到全旺镇乙村开办了一家“中西医药店”,药店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但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12年1月22日,患者阿民(化名)来到阿亮在乙村经营的“中西医药店”就诊。经检查,阿亮初步诊断阿民为“血管性头痛”,并立即给阿民输液。输完液后,阿亮向阿民收了42元医药费。阿民回家后病情加重,出现呕吐、全身发抖等症状,其家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但阿民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2月22日,衢州市医疗事件解剖小组经尸解认定,阿民的死亡与阿亮的诊断有间接关联。2012年7月4日,衢州市医学会作出鉴定,阿亮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
        2012年7月6日,衢江区卫生局接到举报,随即依法对阿民就医死亡事件进行调查,认定阿亮于2012年1月22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乙村“中西医药店”内为阿民看病,造成阿民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2012年12月25日,阿亮履行了“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予以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42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对此结果不服,先后向衢州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向衢江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7月9日,衢江区人民**作出行政判决,维持衢江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
        衢江区卫生监督所所长郑芳解释,阿亮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卫计委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有***的执业地点,药品经营场所不得设置诊所或门诊部。”阿亮只持有甲村74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也就是说阿亮只可以在甲村的卫生室进行诊疗。在乙村的“中西医药店”,阿亮只能消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不能在该药店从事诊疗活动,所以即使医学会鉴定结果为轻微责任,但是由于阿亮在乙村的诊所为无证行医,属于非法行医的一种,所以阿亮仍然得接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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