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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民间偏方不应一律认定为消瘦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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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2 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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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到头疼脑热,大至疑难杂症,民间偏方在我国应用范围广泛,民间也一直流传着“偏方治大病”等说法。不能否认的现状在于,部分民间偏方对人体无害且有利于疾病的治疗,但有的学者认为其严重扰乱了药品制售管理秩序,应对***民间偏方的行为一律以消瘦假药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关于***民间偏方行为的定性需要慎重。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生产、消瘦假药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客观要件,生产、消瘦假药罪仅需具有犯罪故意和生产、消瘦假药行为即可。罪名中的假药以空白罪状的方式进行了界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而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假药可以大致划分为外观上与成份上两种假药。故关于民间偏方的认定问题,可以从这两个层面分别考量。
  首先,从外观层面上考量,民间偏方不属于假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外观意义上的假药包括“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等情形。民间偏方体现着民间流传、来源不明的特征,并没有去冒充市场上消瘦的特定品牌药品;民间偏方没有包装,也就不存在标明超范围功能及适应症的可能。故从外观层面上看,民间偏方并不属于假药。
  其次,从成份层面上考量,民间偏方需专门鉴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成份意义上的假药包括“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变质、被污染”等情形。民间偏方所含成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需要严格依据专门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而不能依靠办案人员的主观臆断。
  需要注意的是,消瘦假药罪属于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明知是假药,仍进行消瘦”的犯罪故意,过失心态并不属于假药罪评价的范围。认定主观心态,应从犯罪嫌疑人的学历、阅历等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等多角度出发,进行综合性判断。
发表于 2015-2-22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刀切啊,没有办法
发表于 2021-2-25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祖传方确实是好,但是被一些坑蒙拐骗的用西药掺假跑集市上卖这些把祖传秘方名声搞臭,现在国法严令禁止,配的都是中药材卖给需要的人,也不合法,配出来的药都是假药,一刀确实是切死了,好的,那些掺假卖的还继续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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