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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求教1998年医师换证政策有无新政策,老政策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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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1 13: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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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伯在山区伐木场卫生室工作30多年,1998年8月评审下来的中医医师职称,后来施行《执业医师法》当地卫生局称要1998年6月26日前的医师职称才能换新证,当时在单位上着班也未在意,现在单位也解体了,晚几个月就不能换新证吗.医师法不是1999年5月1日才施行的吗?和他一齐评审的有几个6月前就评审下来医师职称都换到证了,感觉不公平都是人事部发的证怎么前后几个月,卫计委就不认可啊!现在单位没了出来打工资职不够求对这些老人有无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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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消息发自Android版诊疗助手
2# 沙发
发表于 2014-10-21 13:43 | 只看该作者
现在还没有这方面的新政策,我们这边也是这样的,要2008年6月26日前评上的才给证!!!
3# 板凳
发表于 2014-10-21 20:50 | 只看该作者
卫生局关于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
  汉中市卫生局文件

  汉卫发 [2006] 9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局直属、直管医疗卫生单位: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有符合规定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包括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下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即“职称”)的,可以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即凭职称证书换发“医师***书”,也就是所谓的医师资格“老人老办法过渡”)。2000年,按照省卫生厅的统一安排,我市进行了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全市共有6075人通过认定取得了《医师***书》。后来,鉴于一些符合条件者因故未能参加医师资格认定,2002年2月,我市按照省卫生厅的安排部署,又组织了一次补办,又为56人进行了医师资格认定。近几年来,一些当时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进行医师资格认定的人不停的[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要求[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再给一次“补办”的机会。另外,随着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逐步开展,当初的医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的个别粗糙之处也逐渐暴露出来。对这些问题,市卫生局、省卫生厅高度重视。近日,省卫生厅专门印发了《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卫人发[2005]457号)、《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执业医师资格认定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陕卫人发[2005]458号),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现就我市贯彻落实上述两个文件精神,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申请者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相关政策

  (一)申请者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之前没有参加过医师资格认定,或参加了认定但没有通过认定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这次的医师资格认定工作。

  1、1998年6月26日之前,取得“医师”以上职称的,这次可以申请进行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取得“医士”职称的,这次可以申请进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

  2、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诊疗工作,并且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处方权,职称为教学或科研系列者,由所任职的医疗机构提出聘任意见,经省卫生厅相应机构认定,符合医师资格认定条件者,可以申请参加这次的医师资格认定。

  3、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对毕业后的研究生,没有评定初级职称,而是在工作一段时间后,经考核合格,直接聘任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因此,1995、1996、1997年毕业的研究生中,有一部分人没有取得相应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这些人,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这次的医师资格认定。

  4、在[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系统之外的其他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的,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其卫生主管部门组建或委托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者,可以申请参加这次的医师资格认定。

  5、医学院校毕业生在1998年6月26日前从事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工作并转正,但在国家正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前退休,或因工作需要改行从事其它工作,未取得医学类专业职称者,可以申请参加这次的医师资格认定。

  6、1998年6月26日至1999年5月1日之间发生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者,可以申请参加这次的医师资格认定。

  7、出入境卫生检疫系统的人员,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规定者,可以申请参加这次的医师资格认定。

  8、医学院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在医疗卫生机构医学影像科室工作,工作中出具诊断报告,职称为技师者,由所任职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聘用意见,经省卫生厅相应机构认定,符合有关条件者,可以申请参加这次的医师资格认定。

  (二)相关政策

  1、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主要从事临床工作且符合医师资格认定条件者,这次认定时,要考虑其实际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的性质,结合职务、职称认定其医师资格类别。其中:“实际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是指2000年6底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

  已经认定了医师资格但符合上述原则的这次也可重新申请更改医师资格类别,换发新的《医师***书》。

  2、在2000年9月14日《中国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颁布之前,已经转业、复员、离退休并由地方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安置或者因单位划归地方管理而转到地方的符合认定条件者,可以申请参加这次的医师资格认定。

  3、**、边防、消防系统中符合认定条件者,可以申请参加这次的医师资格认定。

  4、**籍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的,参照《卫计委关于港澳人员认定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382号)执行。

  5、《医师***书》遗失后,这次可按规定申请补发。补发的《医师***书》编码不变,发证日期按实际补发的日期填写,并注明“补发”字样,即“※※年※※月※※补发”。

  6、《医师***书》发生污损、残缺、涂改或书写错误的,这次可申请换发。

  二、办理程序

  1、申请进行医师资格认定者,由本人向2002年2月之前当时本人所任职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规定的资料等,由当时所任职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资料等的初审,将符合条件者的资料等向发给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局交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健机构向同级卫生局交验。

  2、县区卫生局在收到资料等之后,组织力量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者的资料等按照本文附件1“来市卫生局交验认定资料时间安排”规定的时间交给市卫生局审查。

  3、市卫生局在组织力量对交验的资料进行再审核之后,将符合条件者的有关情况在“汉中市卫生信息网”上公示。对没有问题者,按照省卫生厅的安排,交给省卫生厅最终审核,由省卫生厅进行医师资格的认定。符合条件者,由省卫生厅发给医师***书。

  4、市卫生局不受理个人的认定申请。

  三、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进行医师资格认定者应当提交的资料

  1、填妥的《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原件县区审核完后即退还本人);

  3、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证明(包括:①《专业技术人员任职***书》原件、复印件1份;②任职批文原件、复印件1份;③评审呈报表或评审简表原件、复印件1份);

  4、二寸同一底版、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大头、非艺术彩色照片2张;

  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相应的资料:

  (1)符合本文“一、申请者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相关政策”中“(一)申请者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第2条者,还需提交: ①医疗专业学历***书原件及其复印机1份;②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处方权的书面证明;③医疗机构聘用意见(须经法定代表人、医务科长双签名确认);④论文、科研成果、病历等证明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材料。

  (2)符合本文“一、申请者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相关政策”中“(一)申请者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第8条者,还需提交: ①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②开具医学影像、病理诊断报告资格的证明;③医疗机构聘用意见(须经法定代表人、医务科长双签名确认)。

  5、规定的其他资料。

  各县区卫生局和市卫生局直属、直管医疗卫生机构来我局交验认定资料时,除提交上述所列全部资料外,同时须填报按Excel格式制作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遗留问题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并报拷贝有该“一览表”的软盘一份。

  (二)申请更改医师资格类别者应当提交的资料

  此前已经认定了医师资格,这次申请更改医师资格类别者除需提交本文“三、需要提交的资料”中“(一)申请进行医师资格认定者应当提交的资料”第1至第4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

  1、证明其实际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性质与业绩的相关材料;

  2、任职的医疗卫生机构、给该医疗卫生机构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局的审核同意的文件;

  3、原《医师***书》。

  (三)医师***书丢失,申请补发者应当提交的资料

  遗失了既往通过认定取得的《医师***书》,申请补发者需提交:

  1、登载有原《医师***书》声明作废的报纸原件;

  2、原《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3、任职的医疗卫生机构、当地卫生局的证明等。

  (四)申请重新换发医师***者应当提交的资料

  《医师***书》发生污损、残缺或书写错误申请重新换发者需提交:

  1、原《医师***书》;

  2、原《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任职的医疗卫生机构、当地卫生局证明。

  四、时间安排

  总体设想:三月份进行安排部署,四月份接受认定申请、进行资料审查,五月初至五月二十日各县区和有关单位来市卫生局交验认定资料等,从五月二十日开始市卫生局将审查之后认为符合条件者在“汉中卫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市卫生局六月初去省卫生厅交验资料,办理认定事宜。

  具体安排见本文附件1“来市卫生局交验认定资料时间安排”。

  五、相关费用

  1、按照省上的规定,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或申请更改医师资格类别者每人交认定费及工本费共35元整,其中6元/人留市上,4元/人留县区,其余缴省上。《医师***书》遗失或因污损、残缺、书写错误申请重新补(换)发《医师***书》者每人交10元整。

  2、空白的《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市卫生局已领购回来,每份2元。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是贯彻《执业医师法》的重要内容,是依法实施卫生技术人员准入的重要措施,它关系到医疗服务秩序、质量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次是应广大从业人员的一再要求,对“遗留问题”的处理。以后,除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之外,其他人员获得医师资格的唯一途径就是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如果符合认定条件者这次依然因故没有通过医师资格认定,从目前看,以后再无“补办”的可能。所以,对于符合当年的医师资格认定条件者来说,这是最后一次机会。因此,各县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安排得力人员负责这项工作,迅速传达文件精神,及时安排部署,把工作抓紧抓好。

  2、加强宣传,防止遗漏。2000年的医师资格认定、2002年的“补办”,所以有那么多人存在“遗留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人不知道有关政策。这次,要汲取既往的教训,加强宣传。本文,我局除印发各县区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之外,还将发布在“汉中卫生信息网”上供公众查阅。在印发本文的同时,我局还将在市内主流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这一信息,请公众相互转告周知。各县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文规定,要采取多种方式方法迅速传达,公开宣传,把宣传工作做好、做细、做实,避免因为宣传不到位而使当事人错失最后一次机会,避免今后因此而发生的缠访。

  3、掌握政策,不乱表态。2000年的医师资格认定、2002年的“补办”,所以有那么多人存在“遗留问题”,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当年个别工作人员掌握政策不够,将符合条件者拒之了门外。所以,这次一是要安排工作认真负责、踏实细致、原则性强、有一定政策水平、综合素质好的同志从事这项工作;二是要加强政策学习,认真、全面的吃透文件精神,掌握有关政策;三是在工作中,遇到疑难时,要慎重对待,要反复研究政策,加强上下沟通,必要时及时请示、汇报,不要随意表态。

  4、坚持条件,严格审查。医师资格认定是***获得《医师***书》的途径,国家规定有明确的前置条件,不具备条件者只能参加国家统一的医师资格考试。而参加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难度是越来越大。因此,在这次解决“遗留问题”时要特别注意把好资格审查关,特别注意防范不具备医师资格认定条件者弄虚作假、蒙混过关。为此,一是要确定原则性强的同志从事这项工作。二是要严格制度,严明纪律。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涉及这次认定的,应当回避。三是每个申请者的申请资料,在每次审查的时候,必须至少由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先后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签名,以示负责。工作人员没有按照要求审查资料的,不得签署审查意见。四是对确实不符合政策的,要有明确态度,按政策处理,不得将申请等资料层层上交。五是这次送市上的所有资料,要求提交原件的必须见原件,单纯复印件无效。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仔细、反复的就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工作人员必须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的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可以拒绝受理。

  5、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各医疗卫生机构,除采用其他方式方法传达本文精神之外,还要将本文有关规定公布在本机构显眼之处,供本机构人员学习,也便于大家对这项工作实施监督。在对申请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之后,要将审查认为的“符合条件者”在本机构显眼位置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没有进行公示的,市、县区卫生局可以不予受理,造成的后果,由违规者负责。各县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畅通群众举报的渠道,认真受理举报,及时查处违规者。我局对报送的资料组织力量进行审查之后,将把“符合条件者”在“汉中卫生信息网”上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6、妥存资料,防止损毁。一是这次工作当中,申请者提交的各种资料,特别是***、身份证等证书很珍贵,一旦损毁将会带来很**烦。所以,对申请者提交的各种资料,要妥为保存,严防损毁。二是对申请者提交的各种资料,要给申请者出具收据,登记在册,防止不必要的扯皮。三是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涉及个人隐私,要严格管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无关人员不得接触,严防个人秘密泄漏。四是来市卫生局交验材料时,申请者的资料应当每个人装一袋。制作《陕西省医师资格认定申报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贴于资料袋表面,标明内装资料的名称、份数、性质(原件或是复印件);另外一份作为交接资料的收据。

  八、其他事项

  1、本文所说的“职称”,是指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的有关政策、经规定的职称授予部门正式批准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其它机构或部门批准的“职称”不作为这次医师资格认定的依据。

  2、本文中的“以上”,包括本数在内,如“医师”以上职称,包括“医师”在内。

  3、本文涉及的资料,没有明确说明是“复印件”的,均指原件。本文涉及的各种资料,需要手写的,应当用黑或蓝黑色墨水、用钢笔或毛笔工整书写,用油笔、铅笔书写或书写成其他颜色的、涂改的均无效。

  4、本文明确要求的签名,应当用钢笔、毛笔亲笔签署。

  5、本文由汉中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6、这项工作由汉中市医学考试中心负责。市医学考试中心办公地点:汉台区益汉路3号;联系人:崔峰,联系电话:2232646.本文未尽事宜,如有咨询,请径与其联系。

  附件:1、来市卫生局交验认定资料的时间安排;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来市卫生局交验认定资料的时间安排

  5月8日至10日:市卫生局直属、直管医疗卫生单位(机构)

  5月11日:佛坪县、留坝县

  5月12日:镇巴县

  5月13日:宁强县

  5月14日:略阳县

  5月15日:西乡县

  5月16日:洋县

  5月17日:勉县

  5月18日:南郑县

  5月19日:城固县

  5月20日:汉台区

  (以上时间如因工作需要有变动,以电话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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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1 20:55 | 只看该作者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中医和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中医和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黔卫发〔2008〕99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

  为妥善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已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计委《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1989年12月31日前,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

  二、认定办法

  经县级、市(州、地)级卫生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规定认定医师资格,并颁发卫计委统一印制的《医师***书》。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时间紧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报名审核,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医师资格认定,关系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关系到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严肃纪律,严把审核关,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凡违反本通知规定,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医师资格,收回《医师***书》。

  (三)严格时限,按时上报。各市(州、地)卫生局严格按照《贵州省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市(州、地)卫生局将审核合格的人员资料、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附电子版)、贵州省中医医师资格认定申报合格人员花名册(附电子版)于2008年8月25日前报省中医药管理局。逾期不报,省中医药管理局不再接受补报,责任由各市(州、地)卫生局自行承担。
5
发表于 2014-10-22 09:54 | 只看该作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计委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解决《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1989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医师资格认定。
二、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明。
三、申请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初步审查。对初审合格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
(二)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进行验证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
(三)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对审核合格者组织考核和医师资格认定。
1.考核工作由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核的内容、办法和标准参照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和实施方案;
2.成绩合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并由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颁发卫计委统一印制的《医师***书))。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
四、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将取得《医师***书》的人员情况予以汇总,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计委备案。
五、通过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医师***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医师资格,并收回《医师***书》。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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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2 16:59 | 只看该作者
感谢各位的回复,我大伯原单位不存在了,当年单位上对卫生室也不重视很多文件法律法规从不传达,1998年6月26日前的职称才认定,看来是个硬杠杆,卫计委不认可人事部的职称评审。不知人事部们有没有这方面的文件,既然不能被认可人事部还搞职称评审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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