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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关于对甲流纳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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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6 15: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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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威教授质疑甲流死亡病例瞒报问题,我有三点分析判断: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止法》修订者分析:修订者把甲流列为乙类传染病,而且按照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管理,我认为不恰当。

   (1)从疾病流行的形势看。甲流流行强度比季节流感高,但是病死率或毒力不强,有必要把流感的甲流单挑出来放到乙类传染病,并且还要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吗?这样做虽然强调各级[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高度重视,体现了以人为本,但也使的社会比较恐慌。甲流开始时调动了大量人力物力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但是由于法规修订者自己也认为这种病不是象鼠疫那样的列性传染病,所以在制定政策时,没有全面关闭对外港口,所以外国大量的体温低于37.5度的轻微发病或隐性感染者携带甲流病毒浩浩荡荡地进入国门。最终使我国没有能控制传染源,也没能切断传播途径,这种甲流还是在全国传播开来,甚至很多场所出现聚集发病,进一步使全国上下人心惶惶。

    (2)从文法和逻辑看。甲流属于流感,然而流感属于丙类传染病,而甲流却定为乙类传染病,总病和属病的相提并论已经不符合概念外延的分类原则,况且从逻辑上看也说不通;更有甚者,甲流虽归在乙类传染病,却又要按照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实施,继续出现逻辑思维的错乱。让人感觉甲流脚踏三只船。

    (3)既然甲流定为乙类传染病,就必须按照乙类传染病管理。但是全国各地基层多没有能力做甲流病毒核酸的检测,因为甲流病毒的检测费用昂贵,基层多未配备检测试剂设备。没有病原学诊断,如何确认发热、肺炎病人就是甲流?很多病例无法确认甲流,自然无法上报。传染病法规修订者在没有否定甲流法定管理级别的同时,可能考虑到基层的检测病原的能力,又下文解释不必所有的发病者都做病原检测,这样基层更有理由不上报甲流疫情了。

     2、从基层医疗卫计委门分析:基层医疗卫计委门无法应对被列为乙类传染病的甲流管理的高门槛。

    (1)确定甲流必须做病原检测,而由于检测费用很高昂,谁来承担检测检测费用,没有政策规定,因此医患双方都不愿意承担如此昂贵的检测费用,所以检测得不到落实。

    (2)目前基层多没有检测甲流病毒的设备条件,也限制了甲流病原诊断的能力。

    (3)目前患感冒的人很多,即便经济和设备都不成问题,检测病原的工作压力也因为需要检测的人太多,使得医院工作压力大。

    3、从质疑者分析:该权威质疑基层瞒报甲流死亡病例的权威做法,我认为也欠妥。首先肯定,这位权威是在甲流既定为乙类法定传染病的前提下,质疑基层瞒报甲流疫情的问题。从这一点考虑,这位权威提出的确是存在的问题。况且,若有条件情况下,检测、监测还是能及时发现病毒变异引起疫情变化的。就是说,这位权威提的质疑有积极一面。但也有很大的消极一面。请这位权威考虑几点:

    (1)从经济效率看,国家监测哨点或许已经对甲流流行强度和毒力进行了监测评估。在现有国情条件下,有必要全面不遗漏地检测和监测吗?

    (2)从甲流流行形势看,到现在,几乎随处可见疑似病人的情况下,不检测病原,疫情也明摆着,还有必要刻意强调无遗漏的检测、监测吗?

    (3)从实际情况看,考虑基层多没有能力检测甲流病原,权威质疑瞒报,我认为权威或许还不了解基层的条件和状况,质疑通过媒体更不合时宜,不够实事求是。质疑不但不能解决卫计委和基层在监测方面问题,反而在社会上惹出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总之,卫计委把属于流感的甲流确定为乙类传染病是否恰当,还应当商榷。这样做给社会带来很多不好解决的麻烦问题,增加了预防控制的成本,效果好不好?不好说。另外,由于甲流法定传染病管理级别较高,可是监测能力又达不到,给社会带来很多不应有的误解。权威质疑不但未能解决甲流监测现状,而且还给卫计委和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我认为质疑是欠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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